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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 2022-06-16   浏览次数:   【字体:

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

202192日,昌都市生态环境局江达县分局执法人员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建的西藏玉龙铜矿改扩建工程选矿厂EPC项目厂区存在废机油4桶、涂料80桶露天堆放,未设置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问题;92日昌都市生态环境局江达县分局决定对该项目立案查处;96日昌都市生态环境局江达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目前违法事实已查清,形成如下调查报告。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1953年,为中国五矿、中冶集团子企业。自20194月起,该公司在江达县玉龙铜矿主要承担西藏玉龙铜矿改扩建工程选矿厂粗矿堆胶带入口起到尾矿排矿隧道入口前的总承包建设工程,具体包括粗矿堆、主厂房、混合精矿浓缩机、铜钼分选厂房、铜精矿浓缩机、铜精矿过滤厂房、钼精矿浓缩机、钼精矿过滤干燥车间、工业锅炉房、选厂办公楼、选厂食堂、选厂仓库、厂区道路和厂区总图等工程。

二、企业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记录

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建的西藏玉龙铜矿改扩建工程选矿厂EPC项目存在废机油4桶、涂料80桶(其中废机油、和废涂料分别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代码为900-214-08264-012-12的危险废物)露天堆放,未设置污染防治措施。涉嫌固体废物污染,有以下证据为证:1、昌都市生态环境局江达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94日现场记录,由昌都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提供);2、昌都市生态环境局江达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196日记录,由昌都市生态环境局江达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提供)。3、现场图片1份(202192日现场照相取得,由昌都市生态环境局江达县分局提供)。以上证据证明了该企业未设置危废贮存间,将废机油、涂料露天堆放,未设置污染防治措施;4、营业执照1份(202196日由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是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5、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196日由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该企业法人为陆志方。

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设置污染防治措施,露天堆放废机油、涂料等危险废物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四、案件调查机构的处理建议

1、责令该企业自接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贮存间,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处置;严格管理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出入库记录。

2、鉴于企业对环境问题整改积极(已完成整改),建议对企业处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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