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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达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 2023-03-24   浏览次数:   【字体:

江达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共17项)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问责依据 责任主体 承办机构 服务电话 法定期限
项目 子项
1 行政
处罚
JDXJJHXXHJ CF-1 对用能不符合强制性能耗限额和能效标准;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能源数据弄虚作假;生产、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以及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的工业企业的处罚 【部门规章】《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3号,2016年6月30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据职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用相关设备、警告、罚款等,并向社会公开:(一)用能不符合强制性能耗限额和能效标准的;(二)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三)能源数据弄虚作假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的;(五)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不予立案的;
2.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方式实施检查的;
3.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4.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按法定处罚种类、幅度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3号)第四十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节能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业节能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企业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非法利益的;(三)违法收取费用的;(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江达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江达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0895-4513015 无明确规定
2 行政
处罚
JDXJJHXXHJ CF-2 对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行政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不予立案的;
2.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方式实施检查的;
3.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4.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按法定处罚种类、幅度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条)第五十三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江达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0895-4513015 无明确规定
3 行政
处罚
JDXJJHXXHJ CF-3 对企业违反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行政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不予立案的;
2.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方式实施检查的;
3.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4.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按法定处罚种类、幅度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条)第五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江达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0895-4513015 无明确规定
4 行政
处罚
JDXJJHXXHJ CF-4 对未按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未按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以及其他违反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不予立案的;
2.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方式实施检查的;
3.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4.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按法定处罚种类、幅度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条)第五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江达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0895-4513015 无明确规定
5 行政
处罚
07CDSGXJ CF-5 对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 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三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食盐专营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二十八条:盐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无明确规定 0895-4513015 0895-4830981
6 行政
处罚
07CDSGXJ CF-6 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处罚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 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三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食盐专营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二十八条:盐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无明确规定 0895-4513015 0895-4830981
7 行政
处罚
07CDSGXJ CF-7 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食盐专营办法》规定作出标识的处罚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第十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第二十九条: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标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 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三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食盐专营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二十八条:盐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无明确规定 0895-4513015 0895-4830981
8 行政
处罚
07CDSGXJ CF-8 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聘用人员的处罚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第三十一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被处以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盐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担任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前款规定聘用人员的,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 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三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食盐专营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二十八条:盐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无明确规定 0895-4513015 0895-4830981
9 行政
处罚
07CDSGXJ CF-9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十四条: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食盐专营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5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食盐零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个人购进食盐的,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 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三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食盐专营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二十八条:盐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无明确规定 0895-4513015 0895-4830981
10 行政
处罚
07CDSGXJ CF-10 对食盐专营工作的检查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采取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 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三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食盐专营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二十八条:盐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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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行政
处罚
07CDSGXJ CF-11 对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加工或者批发碘盐,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 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三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食盐专营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二十八条:盐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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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行政
处罚
07CDSGXJ CF-12 对碘盐加工企业批发不合格碘盐的处罚 【行政法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国务院令第163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碘盐的加工企业、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出售,并责令责任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食盐补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加工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报请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后,取消其碘盐加工资格,对批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取消其碘盐批发资格。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 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三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食盐专营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二十八条:盐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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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行政
处罚
07CDSGXJ CF-13 在缺碘地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处罚 【行政法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国务院令第163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 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三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食盐专营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二十八条:盐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无明确规定 0895-4513015 0895-4830981
14 行政
检查
JDXJJHXXHJ JC-1 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及销售许可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信部令第30号)第三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第十九条:各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进行生产。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工信部令29号)第四条第三款: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1.检查阶段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对民爆物品安全生产及销售许可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督。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的;
2.未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的;
3.未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信部令第30号)第二十四条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工信部令29号)第三十五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部门工作人员在销售许可的受理、审查、颁证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受贿、渎职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江达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0895-4513015 无明确规定
15 其他
权力
JDXJJHXXHJ QT-1 对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 【部门规章】《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3号,2016年6月30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开展有关节能审查工作。对通过审查的项目,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核的书面决定;不予审查通过的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审核意见;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受理的;
3.对应当公示的材料未按要求予以公示的;
4.因未认真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或不按规定权限审批的;
5.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部门规章】《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3号)第四十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节能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业节能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企业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非法利益的;(三)违法收取费用的;(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江达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江达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0895-4513015 无明确规定
16 其他
权力
JDXJJHXXHJ QT-2 对工业节能的监督监察 【部门规章】《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3号,2016年6月30日起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核的书面决定;不予审查通过的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审核意见;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的;
2.未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的;
3.未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3号)第四十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节能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业节能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企业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非法利益的;(三)违法收取费用的;(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江达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江达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0895-4513015 无明确规定
17 其他
权力
JDXJJHXXHJ QT-3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年检初审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信部令第30号2015年5月19日)第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初审机关应当在5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核的书面决定;不予审查通过的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审核意见;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初审材料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年检材料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因未严格履行初审职责造成迟报、漏报、误报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擅自增设或变更初审转报程序和条件的;
5、在初审转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五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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