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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1年09月02日 12时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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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昌都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昌都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已由昌都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于2021年7月5日审议通过,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昌都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由昌都市文明办负责起草,共六章38条,规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法治和德治相结合,遵循党委领导、政府实施、社会参与,倡导为主、奖惩并举的原则,致力于正社风、淳民风、兴家风,增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意识。

《昌都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对文明交谈、文明上网、文明出行、文明邻里、文明经营、文明就医、文明旅游、文明用餐、移风易俗、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绿色生活、慈善公益、无偿捐献、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进行倡导规范。鼓励全市各类机关单位、群团组织和市民群众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同时确认每月5日为全市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动日,集中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实践活动。

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引导和规范,是全社会的共同追求、共同责任。对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的昌都而言,出台《昌都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具体体现,是构建起与不断提升的物质文明相适应的精神文明制度、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长效机制的现实需要,填补了昌都精神文明建设的法治空白,是全市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的“里程碑”,使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序可循。(张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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