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达县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意见的通知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区
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和当前经济形势,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2100元调整为2360元;将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20元调整为23元。
调整后的标准从2025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