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乡村兽医登记许可后续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0〕46号)》明确了乡村兽医备案条件、材料要求、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昌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乡村兽医备案工作的通知》备案程序等相关要求。为了加强我县乡村兽医从业管理,提高乡村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乡村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备案条件
(一)具备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二)具备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三)经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四)本制度执行前已取得乡村兽医登记证书的。
二、备案材料要求
办理乡村兽医备案时,拟备案人员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乡村兽医备案表;
(二)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乡村兽医登记证书或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三)拟备案人员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三、备案程序
(一)江达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办理乡村兽医备案,拟备案人员备齐材料后,前往江达县农业农村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交材料,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决定受理,并交由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县农业农村局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备案材料真实有效即可予以备案,在《乡村兽医备案表》办理意见一栏签署“已备案”并加盖公章;对提交材料不全或真实性存疑的,退回《乡村兽医备案表》,并向拟备案人员说明情况,要求补充或更正备案材料。已备案乡村兽医的《乡村兽医备案表》正表由县农业农村局保存,副表由其本人保存。
(二)从事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的乡村兽医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和监管。
四、执业要求
(一)乡村兽医只能在本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
(二)乡村兽医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有固定的从业场所和必要的兽医器械。
(三)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的规定使用兽药,并如实记录用药情况。
(四)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处理使用过的兽医器械和医疗废弃物。
(五)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六)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七)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乡村兽医应当参加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组织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不得拒绝和阻碍。
(八)乡村兽医应当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技术培训。
(九)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1、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
2、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3、乡村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登记机关应当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4、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5、中止兽医服务活动满二年的。
6、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乡村兽医备案表(正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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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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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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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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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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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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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村 级防疫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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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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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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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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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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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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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条件 (符合一项即可) |
1.具备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2.具备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3.已取得乡村兽医登记证书的。□ 4.经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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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 |
1.本表所填写的信息属实。 2.备案后到其他县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时,按程序重新办理备案。 3.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4.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 5.定期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水平。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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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意见 |
年 月 日 |
注: 1.本表格由备案机关留存。
2. 提交此表时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①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乡村兽医登记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②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3. 拟备案人员应提交本表的打印件,并签名。
4. “备案时间”“备案编号”由备案部门填写,备案编号由“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域代码”+“四位数字顺序号”组成。
5. 在“从业区域”栏填写从业县名称。“从业机构”由备案部门指导拟备案人员参照“全 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系统”有关要求填写。
乡村兽医备案表(副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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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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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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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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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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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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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村 级防疫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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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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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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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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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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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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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条件 (符合一项即可) |
1.具备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2.具备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3.已取得乡村兽医登记证书的。□ 4.经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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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 |
1.本表所填写的信息属实。 2.备案后到其他县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时,按程序重新办理备案。 3.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4.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 5.定期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水平。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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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意见 |
年 月 日 |
注: 1. 本表格由备案人员留存。
2. 提交此表时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①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乡村兽医登记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②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3. 拟备案人员应提交本表的打印件,并签名。
4. “备案时间”“备案编号”由备案部门填写。备案编号由“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域代码”+“四位数字顺序号”组成。
5. 在“从业区域”栏填写从业县名称。“从业机构”由备案部门指导拟备案人员参照“全 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系统”有关要求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