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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江达县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2025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2-28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根据《西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达县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2025年)》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列入清单范围的制定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单以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受委托的执法机构等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的,应当报请所属部门制定。

拟提请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提前商请县政府办公室立项同意。

二、各制定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备案、清理等各项程序,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要求。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税务总局江达县税务局等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江达县人民政府。

提请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需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起草部门应在县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前15日,送县政府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合法性审核不通过,不得提交县政府集体讨论。

县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负责;未明确审核机构的,应当立即明确;无独立审核机构的,应当明确专门审核岗位。

支持和鼓励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社会律师、法律专家等专业人员深度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但不得以其意见代替合法性审核意见。

三、《江达县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调整情况,及时核实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江达县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2025年)

                                            江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7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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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达县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2025年).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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