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达县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江达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为进一步稳定砂石市场供应、保持价格总体平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坚决践行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坚持先立后破,加快“开前门”和坚决“堵后门”并重,综合施策,多措并举,合理开采河湖砂,加强河道采砂综合整治与利用,积极推进机制砂石等替代砂源利用,优化砂石产销布局,加快构建区域供需平衡、价格合理、绿色环保、优质高效的砂石产业体系,为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济平稳运行提供有力支撑。到2025年,初步形成较为完善合理的机制砂石供应保障体系,稳定砂石市场供应,保持价格总体平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工程建设和民生需要。
二、加强河道采砂综合整治与利用
(一)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一是加强行业指导,严格按照《昌都市江达县河道采砂规划报告(2020-2024年)》划定的砂石可采区、可采范围、可采量进行合理开发。二是围绕波罗乡波罗电站,邓柯乡依隆抽蓄电站、岗托电站、邓柯乡乡村振兴示范点河道治理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砂石需求,进一步摸清各乡(镇)及各行业的砂石需求量,结合各自资源禀赋、地理位置、交通运输等实际情况,合理布局河道采砂点,鼓励和支持河砂统一开采管理,积极推进科学化、集约化、规模化开采。三是尽快清理不合理的禁采区和限采期,调整不切实际片面扩大设置的禁采区,纠正没有法律依据实施长期全年禁采的“一刀切”做法。〔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水利局;配合单位:江达县生态环境分局〕
(二)加大河道疏浚砂利用。研究提出疏浚砂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对有疏浚需求的河湖,要按要求编制完善疏浚计划,推进河砂开采与河道治理相结合,实现河砂开发利用与河道治理双赢。结合市场需求、资源分布、环境承载能力等情况,加快推进疏浚砂综合利用工作,有效增加砂石资源供给。及时总结推广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试点经验,建立疏浚砂综合利用机制,促进疏浚砂利用。〔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水利局;配合单位:江达县生态环境分局〕
(三)探索库区清淤砂石开采利用。强化生态保护约束,探索水库淤积砂利用,在确保水库运行安全的前提下,结合库区清淤开发利用砂石资源。〔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水利局;配合单位:江达县生态环境分局〕
(四)加强非法采砂综合治理。建立河道非法采砂快速查处机制,完善砂石采运管理制度,强化砂石行业全环节、全流程监管,实行闭环管理。一是对无证采砂、不按许可要求采砂等非法采砂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打击力度。二是健全河道采砂责任体系,对辖区内有采砂管理任务的河道,逐一落实采砂管理河(湖)长责任人、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和行政执法责任人,并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公告。三是对于非法采砂问题突出的地区,涉及自然保护区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红线内的采砂行为,结合实际开展专项整治,及时发现问题隐患,限期整治非法采砂等问题。〔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水利局;配合单位:江达县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三、逐步推进机制砂石产业发展
(五)有序发展和推广应用机制砂石。认真落实《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原〔2019〕239号)精神,统筹考虑全县各类砂石资源整体发展趋势,逐步发展机制砂石作为建设需要的重要补充,在规划布局、工艺装备、产品质量、污染防治、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等方面加强联动,强化上下游衔接,加快建立并逐步完善机制砂石产品及应用标准规范体系,不断提高优质和专用产品应用比例。〔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住建局;配合单位: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
(六)优化机制砂石开发布局。根据近期投资建设需要,围绕波罗乡波罗电站、邓柯乡依隆抽蓄电站、岗托电站等重大项目,进一步摸清砂石资源禀赋、实际产能和开发利用现状以及砂石年度需求,统筹考虑矿产资源、市场供需、交通物流等因素,合法有序投放砂石采矿权。在引导中小砂石企业合规生产的同时,通过市场化办法实现砂石矿山资源集约化、规模化开采、建设绿色矿山。强化砂石开采准入,提高砂石矿种最小开采规型。加强城乡建设、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项目规划区附近采矿权储备,合理增加采矿权投放,统筹保障重点项目砂石资源。〔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水利局;配合单位:发展改革委、江达县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
(七)逐步形成机制砂石优质产能。加强土地、矿山、物流等要素保障,加快项目手续办理合理引导各类资金支持骨干项目建设,推动大型在建、拟建机制砂石项目尽快投产达产,增加优质砂石供给能力,确保产品质量符合GB /T14684《建设用砂》等有关要求。落实机制砂石企业环保要求,机制砂石生产线配套建设抑尘收尘、水处理和降噪等污染防治设施,对设备、产品采取棚化密封或其他有效覆盖措施,推进清洁生产,严控无组织排放,满足达标排放等环保要求。按照《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78号)有关规定,落实机制砂石安全生产要求,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在安全生产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企业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配合单位:交通运输局〕
四、进一步压实责任
(八)明确责任主体。各乡(镇)要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切实落实政府主体责任,明确具体责任人,加强部门协作,统筹做好促生产、保供应、稳价格、强监管等工作,保障工程建设和民生需要。一是统一签订运输协议。按照加强市场化运作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的原则,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全乡运力资源参与工程运输,安排一名副乡(镇)长牵头负责项目工程砂石、运输工作,与项目参建单位统一签订运输服务协议。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正常的项目施工建设秩序,参建单位不得私下与群众签订项目物资运输和劳务用工等相关内容的协议。二是规范群众参运管理。工程砂石、地材等运输实行“场内运输通行证”“派遣单”制度。项目所在地满足施工要求的农牧民群众自有车辆和施工机械使用比例按藏政发﹝2018﹞14号文件规定的70%执行。涉及跨乡(镇)、村(居)运输的,不得强制要求转运,由乡(镇)自行确定群众车辆参运比例。在当地车辆驾驶员不够及在采挖虫草、农忙等不能满足工程建设运力及无正当理由拒绝运输情况,为避免停工延误工期等情况的发生,施工单位经过与乡镇协调适当增加运输车辆自行用于砂石、取弃土的运输。三是规范砂石运输方量。砂、石、土运输方量计算应按挖掘机、装载机等装载机械的斗容量,斗容量按出厂厂家提供的量进行计量、或者施工现场测量、过磅等进行计量,严禁任何人强行增加方量。四是规范运输价格。工程运输价格应以市场为导向,合理确定价格水平,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藏政发﹝2018﹞14号文件及昌政发﹝2021﹞79号文件及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概预算定额、住建厅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结合江达实际,目前全县砂石价格水平暂定为中砂85元/立方米,砾石90元/立方米;短途运输价格水平为5+2.5元/立方米﹝即:2公里以内(含2公里)运输费5元/立方米计价,2公里至15公里(含15公里)每增运1公里增加运输费2.5元/立方米,超过15公里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执行,各乡(镇)结合自身情况,相关价格±5%浮动为合理范围。〔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县水利局、交通运输局〕
(九)确保重点工程项目需要。市场供应紧张、价格涨幅较大的地区,要针对性制定应急保供方案,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货源和运输调度的统筹协调,在不违反《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必要时实行砂石产品定向、限价供给,确保重点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县水利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公路养护所需砂石料场,由县公路分局制定总体规划或取料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按社会公益事业需要办理长期或者临时拨用手续。取料点的采挖情况应每年向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备。采挖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公路养护部门负责。〔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公路分局,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江达县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水利局〕
(十)切实保障防汛等应急用砂石。针对防汛抢险等应急用砂石,根据需要建立应急开采机制,制定应急方案,在严格执行方案要求、实行专砂专用的前提下,由各乡镇统筹启动应急开采和保障供应。〔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十一)营造良好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简化申请资料要件,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坚持一视同仁,积极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允许和支持民营企业平等进入砂石矿山开采、河道采砂等行业,保护民营砂石生产企业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水利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委〕
五、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
(十二)严格砂石质量管控。加强砂石质量排查监管力度,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标准,鼓励企业建立监测中心,配备合格的质量检验设备和专业监测人员,确保我县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加强工程施工现场和商品混凝土生产用砂来源监管,严格落实砂石产品出厂检验制度和产品合格证制度〔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水利局〕
(十三)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砂石采运领域黑恶势力犯罪,依法严厉查处违法开采、非法盗采、违规生产、污染破坏生态环境、造假掺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建设工程违规使用河砂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和个人的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向采矿权人索要、收取“管理费”“补偿款”“扶贫款”,特别是乡(镇)、村等不得私自、擅自“承包、租赁砂场”,违规谋取利益。〔牵头单位:县政法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江达县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
(十四)严格规范砂石市场秩序。加强砂石行业价格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和案件通报移交等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包括运输价格)、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规范砂石市场秩序。〔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局、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水利局、自然资源局、交通局、发改委〕
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十五)加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加强砂石市场供应和价格监测,及时分析研判市场供求变化。在信息共享基础上,及时向相关成员单位进行提示预警。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及时发布本县(区)、本领域砂石市场信息,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及早做出反应,稳定市场预期,切实保障砂石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县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
(十六)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砂石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监测预测预警分析工作,保证数据准确完整,及时掌握全县砂石市场价格变化及供需情况,并于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10日前报送前两个月相关信息。具体分工及内容如下:一是由县发展改革委负责监测分析本县(区)重点项目砂石需求和保障情况;二是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监测本行业列入国家和区、市级重点项目的砂石需求及保障情况;三是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监测分析陆地砂石矿山采矿权投放、生产供应和出厂(场)价格执行情况;四是县水利局负责监测分析河湖砂生产供应和出厂(场)价格执行情况;五是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六是由县政府督查室定期对各乡(镇)、各相关部门的工作推进及信息报送情况进行督查,确保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各项安排部署落地见效。〔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政府督查室〕
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做好砂石保供稳价、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各自实际,细化工作举措,强化责任担当,加强政策协调,狠抓工作落实,切实保障砂石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确保工程建设和民生需要,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