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达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案件一:江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达县科达生鲜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4年3月13日江达县市场监管局在辖区内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江达县科达生鲜超市在店内涉嫌经营销售过期食品,2024年3月15日经分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在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23年4月26日开始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从2024年1月30日开始销售部分过期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2024年3月19日江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所有过期食品,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江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达县万利福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达美拥”专用权案
2024年5月10日江达县市场监管局在县城内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江达县科达生鲜超市销售的“达美拥”187ml规格的红酒涉嫌侵犯西藏芒康县藏东珍宝酒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经核查,该批次红酒是从江达县万利福商店购进,科达生鲜超市向我局提供了进货单及转账记录,执法人员随即前往江达县万利福商店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店内销售侵权红酒,但江达县万利福商店承认向科达生鲜超市销售了这一批侵权红酒。2024年5月11日经分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李煜社(万利福商店法人)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达美拥”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万利福商店)为了降低进货成本便从亲戚(供货商)那里购进了51箱187ml规格的“达美拥”红酒,花费6630元。经商标权利人鉴定,该红酒为侵犯“达美拥”红酒商标注册专用权商品。确定其违法事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4年7月23日江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达美拥”红酒规格187ml的37瓶,没收违法所得1275元,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三:江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达县同普乡弟兄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4年5月10日江达县市场监管局在辖区内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江达县同普乡弟兄超市在店内涉嫌经营销售过期食品,2024年5月20日经分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在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21年5月10日开始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从2024年3月10日开始销售部分过期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2024年6月17日江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所有过期食品,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四:江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达县老夏牛羊肉批发铺销售过期、变质食品案
2024年5月15日江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肉类市场专项监督检查发现,江达县老夏牛羊肉批发铺销售过期、变质肉类食品。2024年5月20日经分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通过调查当事人在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21年7月21日开始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从2024年5月10日开始销售部分过期、变质肉类食品,当事人不能提供过期、变质食品进销货票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4年7月1日江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所有过期食品,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五:江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达县春天蔬菜摊经营不合格豇豆案
2024年08月05日江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西藏昌诚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 XZCC202404070207,检验报告中显示2024年07月09日食品抽检中在江达县春天蔬菜摊抽检的一批豇豆,其豇豆食品安全抽检项目阿维菌素含量超标,2024年8月5日经分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通过调查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豇豆,已全部售完。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2024年8月9日江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六:江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达县颍东五金店经营不合格家用液化气调压阀案
2024年09月11日江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的检验报告,№: 2024-03ZD060108,检验报告中显示2024年06月06日在江达县颖东五金店抽检的家用液化气调压阀中,经抽样检验,关闭压力和出口压力项目不符合GB:44-2018标准,2024年10月7日经分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通过调查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家用液化气调压阀,已全部售完。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4年10月17日江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江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