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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达县水利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 2023-03-24   浏览次数:   【字体:

江达县水利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共141项)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问责依据 责任主体 承办机构 服务电话 法定

期限

项目 子项
1 行政

许可

JDXSLJXK-1 取水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发改委令第15号)第二条 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条: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一)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85号)第三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以及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各地(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第3、10、12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审查把关不严,给申报者造成不公正待遇,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24个工作日
2 行政许可 JDXSLJ XK-2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审查把关不严,给申报者造成不公正待遇,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30个工作日
3 行政

许可

JDXSLJ XK-3 河道采砂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1988年6月10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审查把关不严,给申报者造成不公正待遇,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15个工作日
4 行政许可 JDXSLJ XK-4 权限内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的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三十四条 向河道、湖泊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部门规章】《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六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5、在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四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30个工作日
5 行政

许可

JDXSLJXK-5 占用农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国务院令412号)第170项,项目名称:占用农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部门规章】《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1995]457)号)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5、在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15个工作日
6 行政

许可

JDXSLJ XK-6 水利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条:项目名称: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第六条:初步设计阶段。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匈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2.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审查把关不严,给申报者造成不公正待遇,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20个工作日
7 行政

许可

JDXSLJ XK-7 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三条: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审查把关不严,给申报者造成不公正待遇,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15个工作日
8 行政

许可

JDXSLJ XK-8 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竣工验收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0号)第十四条第三款: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检查;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审查把关不严,给申报者造成不公正待遇,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15个工作日
9 行政

许可

JDXSLJ XK-9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检查;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审查把关不严,给申报者造成不公正待遇,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15个工作日
10 行政

许可

JDXSLJ XK-10 利用坝顶、堤坝、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检查;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审查把关不严,给申报者造成不公正待遇,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公布)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15个工作日
11 行政

许可

JDXSLJ XK-11-1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11-1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和水工程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该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检查;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审查把关不严,给申报者造成不公正待遇,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10个工作日
JDXSLJ XK-11-2 11-2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61项: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由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检查;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审查把关不严,给申报者造成不公正待遇,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10个工作日
JDXSLJ XK-11-3 11-3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大中城市,重要的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应当列为防洪重点,确保安全。受洪水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等,应当重点保护,建设必要的防洪工程设施。

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检查;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审查把关不严,给申报者造成不公正待遇,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7个工作日
JDXSLJ XK-11-4 11-4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公布)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检查;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审查把关不严,给申报者造成不公正待遇,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公布)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10个工作日
12 行政

处罚

JDXSLJ CF-1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13 行政

处罚

JDXSLJ CF-2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14 行政

处罚

JDXSLJ CF-3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15 行政

处罚

JDXSLJ CF-4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2月21日颁布)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4年8月18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扩大取水规模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自治区政府规章】《西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5号2008年8月20日)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和《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16 行政

处罚

JDXSLJ CF-5 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17 行政

处罚

JDXSLJ CF-6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18 行政

处罚

JDXSLJ CF-7 对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四十五条: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19 行政

处罚

JDXSLJ CF-8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五)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七)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20 行政

处罚

JDXSLJ CF-9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五)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七)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21 行政

处罚

JDXSLJ CF-10 对申请人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五)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七)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22 行政

处罚

JDXSLJ CF-11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五)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七)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23 行政

处罚

JDXSLJ CF-12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或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4年8月18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后,应当在取水口装置符合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实行计量取水,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正常使用,按照规定填报取用水报表。不得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设备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计算的日最大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设备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计算的日最大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五)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七)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24 行政

处罚

JDXSLJ CF-13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五)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七)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25 行政

处罚

JDXSLJ CF-14 对违反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规定的处罚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 国家发改委令第15号2002年)第十三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五)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七)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26 行政

处罚

JDXSLJ CF-15 对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2008年11月25日)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2008年11月25日)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27 行政

处罚

JDXSLJ CF-16 对水利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28 行政

处罚

JDXSLJ CF-17 对水利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29 行政

处罚

JDXSLJ CF-18 对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济损失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30 行政

处罚

JDXSLJ CF-19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31 行政

处罚

JDXSLJ CF-20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济损失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32 行政

处罚

JDXSLJ CF-21 对水利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九条: 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33 行政

处罚

JDXSLJ CF-22 对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34 行政

处罚

JDXSLJ CF-23 对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35 行政

处罚

JDXSLJ CF-24 对水利工程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36 行政

处罚

JDXSLJ CF-25 对水利工程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37 行政

处罚

JDXSLJ CF-26 对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38 行政

处罚

JDXSLJ CF-27 对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39 行政

处罚

JDXSLJ CF-28 对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40 行政

处罚

JDXSLJ CF-29 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41 行政

处罚

JDXSLJ CF-30 对水利工程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42 行政

处罚

JDXSLJ CF-31 对水利工程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43 行政

处罚

JDXSLJ CF-32 对水利工程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44 行政

处罚

JDXSLJ CF-33 对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或工程需加固或拆除的处罚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1997年12月21日)第四十四条: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三)设计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要求的;(四)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要求的;(五)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六)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七)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八)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或工程需加固或拆除的。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45 行政

处罚

JDXSLJ CF-34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7年3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7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采矿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46 行政

处罚

JDXSLJ CF-35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2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47 行政

处罚

JDXSLJ CF-36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48 行政

处罚

JDXSLJ CF-37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2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49 行政

处罚

JDXSLJ CF-38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地方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办法》(1997年3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7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60日内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50 行政

处罚

JDXSLJ CF-39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行为进行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7年3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7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51 行政

处罚

JDXSLJ CF-40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行为进行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7年3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7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52 行政

处罚

JDXSLJ CF-41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行为进行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7年3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7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53 行政

处罚

JDXSLJ CF-42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逾期不拆除的,及违反相关规定私设暗管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54 行政

处罚

JDXSLJ CF-43 对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行为进行处罚;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做出重大变更行为进行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办法》(2003年7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修订)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60日内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55 行政

处罚

JDXSLJ CF-44 对项目法人对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项目法人对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第三十五条 降低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吊销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以及注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由水利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56 行政

处罚

JDXSLJ CF-45 对监理单位未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要求整改、报告,未依照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处罚:(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第三十五条 降低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吊销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以及注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由水利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57 行政

处罚

JDXSLJ CF-46 对确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征求工程管理单位的意见未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8号)第十条第一款 水利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下列规定审查:(一)大、中型水利工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二)小型水利工程,由市(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三)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二十二条 确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工程管理单位的意见,并报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工程竣工后,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8号)第三十六条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58 行政

处罚

JDXSLJ CF-47 对水利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的处罚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07年4月2日)第四十三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验收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回验收鉴定书,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07年4月2日)第四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59 行政

处罚

JDXSLJ CF-48 对参加水利项目验收的专家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处罚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07年4月2日)第四十四条:参加验收的专家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验收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07年4月2日)第四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60 行政

处罚

JDXSLJ CF-49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处罚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2008年11月25日)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2008年11月25日)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61 行政

处罚

JDXSLJ CF-5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处罚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2008年11月25日)第二十五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2008年11月25日)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62 行政

处罚

JDXSLJ CF-51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2008年11月25日)第二十六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2008年11月25日)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63 行政

处罚

JDXSLJ CF-52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过程中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2008年11月25日)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2008年11月25日)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64 行政

处罚

JDXSLJ CF-53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处罚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2008年11月25日)第二十八条: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2008年11月25日)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65 行政

处罚

JDXSLJ CF-54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过程中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处罚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2008年11月25日)第三十条: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一)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二)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三)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2008年11月25日)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66 行政

处罚

JDXSLJ CF-55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67 行政

处罚

JDXSLJ CF-56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九条: 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规划治导线由流域管理机构拟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江河、河段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68 行政

处罚

JDXSLJ CF-57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限定航速的标志,由交通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后设置。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69 行政

处罚

JDXSLJ CF-58 对违法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三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70 行政

处罚

JDXSLJ CF-59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71 行政

处罚

JDXSLJ CF-60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72 行政

处罚

JDXSLJ CF-61 对城市建设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73 行政

处罚

JDXSLJ CF-62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2008年11月25日)第三十条: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二)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三)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2008年11月25日)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74 行政

处罚

JDXSLJ CF-63 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2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不承担抗旱救灾任务的;(二)擅自向社会发布抗旱信息的;(三)虚报、瞒报旱情、灾情的;(四)拒不执行抗旱预案或者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以及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的;(五)旱情解除后,拒不拆除临时取水和截水设施的;(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75 行政

处罚

JDXSLJ CF-64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2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不承担抗旱救灾任务的;(二)擅自向社会发布抗旱信息的;(三)虚报、瞒报旱情、灾情的;(四)拒不执行抗旱预案或者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以及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的;(五)旱情解除后,拒不拆除临时取水和截水设施的;(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76 行政

处罚

JDXSLJ CF-65 对水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行政许可的处罚 【部门规章】《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五条:水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行政许可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水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水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防洪安全、水利工程安全、水生态环境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水行政许可。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77 行政

处罚

JDXSLJ CF-66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处罚 【部门规章】《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六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除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并给予警告。被许可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1千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取得的水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防洪安全、水利工程安全、水生态环境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水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78 行政

处罚

JDXSLJ CF-67 对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法律】《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部门规章】《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七条:被许可人有《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应当给予警告或者降低水行政许可资格(质)等级。被许可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1千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79 行政

处罚

JDXSLJ CF-68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处罚 【部门规章】《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1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80 行政

处罚

JDXSLJ CF-69 对水利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委托他人代行监理职责或者同时承担两个以及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理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15]4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委托他人代行监理职责或者同时承担两个以及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暂扣或者吊销监理人员资格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15]4号)第五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81 行政

处罚

JDXSLJ CF-70 对水利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上岗作业的、电(气)焊工和油漆工未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上岗作业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15]4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上岗作业的、电(气)焊工和油漆工未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15]4号)第五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82 行政

处罚

JDXSLJ CF-71 对水利建设工程施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存在事故隐患,未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机构报告,未立即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或者在建设工程实施期间脱岗、同时承担两个以及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现场安全监督工作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5年1月14日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存在事故隐患,未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机构报告,未立即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或者在建设工程实施期间脱岗、同时承担两个以及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现场安全监督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暂扣或者吊销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15]4号)第五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83 行政

处罚

JDXSLJ CF-72 对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在库区内围垦的;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处罚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四)在库区内围垦的;(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第三十一条 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84 行政

处罚

JDXSLJ CF-73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的处罚 【行政法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16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水土保持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建有关工程并办理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85 行政

处罚

JDXSLJ CF-74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建成、未经验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8号)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予以追缴,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8号)第三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86 行政

处罚

JDXSLJ CF-75 对监理单位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的;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8号)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的;(二)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8号)第三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87 行政

处罚

JDXSLJ CF-76 对监理单位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8号)第三十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一)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8号)第三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88 行政

处罚

JDXSLJ CF-77 对监理人员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的;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非法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处罚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8号)第三十一条:监理人员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其中,监理工程师违规情节严重的,注销注册证书,2年内不予注册;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执 (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的;

(二)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非法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8号)第三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89 行政

处罚

JDXSLJ CF-78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2008年3月13日)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五十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三)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90 行政

处罚

JDXSLJ CF-79 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活动,倾倒垃圾、废物及有害液体,毁损水利工程建筑物及水文观测、通讯、照明、交通等附属设施;在坝顶、堤顶、水闸交通桥行驶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在报汛、通讯线路上搭接广播电视线的,非管理人员操作闸门等配套设施,挖渠破闸,拦渠堵水,强行取水的,超限蓄水或擅自放水,不按照批准范围和作业方式从事取水、钻探、采矿等作业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公告[2007]8号)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爆破、打井、开采砂石、取土、围垦种植、建池养殖等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二)构建建筑物,倾倒垃圾、废渣、有毒有害污水和废弃物,堆放、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三)毁损堤坝、涵闸、水电站、渠道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水文观测、通讯、照明、交通等附属设施。(四)在坝顶、堤顶、水闸交通桥行驶履带式机械、硬轮车和超重车辆,在工程设计未考虑交通运输功能的坝顶、堤顶行驶机动车辆;(五)在报汛、通讯线路上搭接广播电视线等;(六)非管理人员操作闸门和其他蓄水、引水、输水、配水设施,挖渠破闸,拦渠堵水,强行取水;(七)超过限制水位蓄水,或者擅自放水,影响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或者安全蓄水。第三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清除障碍等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以及不按照批准范围和作业方式在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取水、钻探、采矿等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8号)第三十六条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91 行政

强制

JDXSLJ QZ-1 对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水文测报河段管理范围内严重影响行洪的障碍物和违章建筑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强制拆除,恢复原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对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水文测报河段管理范围内严重影响行洪的障碍物和违章建筑,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1.催告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和复核。

2.决定阶段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且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阶段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监管阶段责任:行政强制执行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实施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规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损失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工作中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92 行政

强制

JDXSLJ QZ-2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催告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和复核。

2.决定阶段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且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阶段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监管阶段责任:行政强制执行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实施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规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损失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工作中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93 行政

强制

JDXSLJ QZ-3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加收滞纳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0号)第五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1.催告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和复核。

2.决定阶段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且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阶段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监管阶段责任:行政强制执行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实施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规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损失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工作中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94 行政

强制

JDXSLJ QZ-4 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工机械、设备等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7年3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7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1.催告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和复核。

2.决定阶段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且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阶段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监管阶段责任:行政强制执行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实施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规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损失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工作中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95 行政

强制

JDXSLJ QZ-5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加收滞纳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7年3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7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

1.催告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和复核。

2.决定阶段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且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阶段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监管阶段责任:行政强制执行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实施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规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损失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工作中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96 行政

强制

JDXSLJ QZ-6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逾期不清除的强制清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1.催告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和复核。

2.决定阶段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且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阶段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监管阶段责任:行政强制执行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实施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规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损失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工作中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97 行政

强制

JDXSLJ QZ-7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行为的限期治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7年3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7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催告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和复核。

2.决定阶段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且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阶段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监管阶段责任:行政强制执行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实施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规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损失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工作中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98 行政

强制

JDXSLJ QZ-8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九条: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规划治导线由流域管理机构拟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江河、河段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催告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和复核。

2.决定阶段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且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阶段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监管阶段责任:行政强制执行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实施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规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损失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工作中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99 行政

强制

JDXSLJ QZ-9 对违法围湖造地、围垦河道行为要求恢复原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三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催告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和复核。

2.决定阶段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且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阶段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监管阶段责任:行政强制执行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实施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规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损失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工作中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100 行政

强制

JDXSLJ QZ-10 责令停止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建设的强制拆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催告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和复核。

2.决定阶段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且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阶段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监管阶段责任:行政强制执行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实施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规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损失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工作中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101 行政

强制

JDXSLJ QZ-11 对城市建设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限期恢复原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大中城市,重要的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应当列为防洪重点,确保安全。受洪水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等,应当重点保护,建设必要的防洪工程设施。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城市建设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催告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和复核。

2.决定阶段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且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阶段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监管阶段责任:行政强制执行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实施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规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损失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工作中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102 行政

强制

JDXSLJ QZ-12 对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建设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要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行政法规】《农田水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9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依法强制执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二)建设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三)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1.催告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和复核。

2.决定阶段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且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阶段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监管阶段责任:行政强制执行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实施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规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损失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工作中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农田水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9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农田水利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103 行政

强制

JDXSLJ QZ-13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要求限期治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7年3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7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可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催告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和复核。

2.决定阶段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且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阶段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监管阶段责任:行政强制执行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实施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规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损失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工作中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104 行政

强制

JDXSLJ QZ-14 拆除或者封闭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460号)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催告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和复核。

2.决定阶段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且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阶段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监管阶段责任:行政强制执行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实施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规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损失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工作中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105 行政

强制

JDXSLJ QZ-15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限期拆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催告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和复核。

2.决定阶段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且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阶段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监管阶段责任:行政强制执行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实施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规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损失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工作中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106 行政

强制

JDXSLJ QZ-16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排除阻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1.催告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和复核。

2.决定阶段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且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阶段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监管阶段责任:行政强制执行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实施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规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损失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工作中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107 行政

征收

JDXSLJ ZS-1 水资源费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3年5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修订)第二十六条:自治区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获得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水力发电站应当根据发电量缴纳水资源费。农村公益性水力发电站缴纳水资源费的时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开采矿藏疏干排水或者建设工程施工降排水的,应当按取水计量设施或者设备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计算的日最大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以及村民使用其承包或者修建的水池、水窖、水塘、水渠中的水不缴纳水资源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

【自治区政府规章】《西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5号)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都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交纳水资源费。

1、告知阶段责任:公示告知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程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征收对象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量或发电量、征收金额等的准确性。审查企业申请缓缴的理由、期限等。

3、决定阶段责任:开具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取水企业及时稽查,加强对取水权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合法依据实施水资源费征收的;

2、擅自免征、减征水资源费的;

3、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征收的;

4、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水资源费的;

5、在水资源费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水资源费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五)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七)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108 行政

征收

JDXSLJ ZS-2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03年7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六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告知阶段责任:公示告知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依据,收费标准、征收方式、免缴及减缴条件,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核算应缴金额.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征收决定,开具水土保持补偿费缴款通知单,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税发票.

4、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督促征收对象按照时限和确定的数额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合法依据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

2、擅自免征、减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3、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征收的;

4、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5、在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委文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第二十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109 行政

检查

JDXSLJ JC-1 对违反水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1.准备环节责任:制定抽查计划,确定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安排。对抽查计划可以事先向社会公告。

2.检查环节责任:了解检查单位情况,准备监督检查文书和器材。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送达环节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相对人停止相关活动,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程序,或未及时移送案件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开展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110 行政

检查

JDXSLJ JC-2 对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地方性规章】《西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5号2008年8月20日颁布))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1.准备环节责任:制定抽查计划,确定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安排。对抽查计划可以事先向社会公告。

2.检查环节责任:了解检查单位情况,准备监督检查文书和器材。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送达环节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相对人停止相关活动,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程序,或未及时移送案件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开展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五)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七)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111 行政

检查

JDXSLJ JC-3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明确其下属管理机构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

1.准备环节责任:制定抽查计划,确定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安排。对抽查计划可以事先向社会公告。

2.检查环节责任:了解检查单位情况,准备监督检查文书和器材。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送达环节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相对人停止相关活动,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程序,或未及时移送案件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开展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112 行政

检查

JDXSLJ JC-4 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2004年10月10日)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证照和资料。

【部委文件】《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水资源〔2000〕233号)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进行取水、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责任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1.准备环节责任:制定抽查计划,确定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安排。对抽查计划可以事先向社会公告。

2.检查环节责任:了解检查单位情况,准备监督检查文书和器材。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送达环节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相对人停止相关活动,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程序,或未及时移送案件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开展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113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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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XSLJ JC-5 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准备环节责任:制定抽查计划,确定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安排。对抽查计划可以事先向社会公告。

2.检查环节责任:了解检查单位情况,准备监督检查文书和器材。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送达环节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相对人停止相关活动,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程序,或未及时移送案件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开展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8号)第三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114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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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XSLJ JC-6 对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7年9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4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防洪、灌溉、治涝、供水、发电等水利工程及附属设施的管理。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水利工程权属单位对病、险水利工程进行除险加固,消除险情。

1.准备环节责任:制定抽查计划,确定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安排。对抽查计划可以事先向社会公告。

2.检查环节责任:了解检查单位情况,准备监督检查文书和器材。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送达环节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相对人停止相关活动,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程序,或未及时移送案件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开展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8号)第三十六条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115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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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XSLJ JC-7 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03年7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修订)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水土保持设计不落实、施工不落实、专项验收不落实,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以及存在水土流失隐患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及变更等手续履行情况;(二)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落实情况;(三)水土保持设施施工合同落实情况和施工进展情况;(四)水土保持施工监理和监测情况;(五)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六)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管理情况;(七)水土保持效果相关情况。对造成水土流失违法行为的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及时调查处理。

1.准备环节责任:制定抽查计划,确定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安排。对抽查计划可以事先向社会公告。

2.检查环节责任:了解检查单位情况,准备监督检查文书和器材。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送达环节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相对人停止相关活动,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程序,或未及时移送案件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开展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116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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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XSLJ JC-8 对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工程设施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1.准备环节责任:制定抽查计划,确定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安排。对抽查计划可以事先向社会公告。

2.检查环节责任:了解检查单位情况,准备监督检查文书和器材。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送达环节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相对人停止相关活动,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程序,或未及时移送案件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开展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117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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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XSLJ JC-9 对汛前各类防洪设施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五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1.准备环节责任:制定抽查计划,确定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安排。对抽查计划可以事先向社会公告。

2.检查环节责任:了解检查单位情况,准备监督检查文书和器材。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送达环节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相对人停止相关活动,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程序,或未及时移送案件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开展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二)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三)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四)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五)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六)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七)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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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XSLJ JC-10 水利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2005年6月22日)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1.准备环节责任:制定抽查计划,确定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安排。对抽查计划可以事先向社会公告。

2.检查环节责任:了解检查单位情况,准备监督检查文书和器材。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送达环节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相对人停止相关活动,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程序,或未及时移送案件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开展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15]4号)第五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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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XSLJ JC-11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检查 【部门规章】《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财农[2009]336号)第二十四条: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重点县建设项目管理,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各重点县水利部门要认真做好前期工作,科学组织项目实施,切实加强指导监督,及时掌握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第三十条;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县建设项目和资金的日常监督和检查。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所在地重点县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准备环节责任:制定抽查计划,确定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安排。对抽查计划可以事先向社会公告。

2.检查环节责任:了解检查单位情况,准备监督检查文书和器材。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送达环节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相对人停止相关活动,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程序,或未及时移送案件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开展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8号)第三十六条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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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XSLJ JC-12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设立,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承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质量法规、规范情况的检查,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第十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1.准备环节责任:制定抽查计划,确定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安排。对抽查计划可以事先向社会公告。

2.检查环节责任:了解检查单位情况,准备监督检查文书和器材。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送达环节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相对人停止相关活动,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程序,或未及时移送案件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开展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8号)第三十六条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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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XSLJ JC-13 对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定期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1年11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修正)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防洪、灌溉、治涝、供水、发电等水利工程及附属设施的管理。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水利工程权属单位对病、险水利工程进行除险加固,消除险情。

1.准备环节责任:制定抽查计划,确定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安排。对抽查计划可以事先向社会公告。

2.检查环节责任:了解检查单位情况,准备监督检查文书和器材。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送达环节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相对人停止相关活动,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程序,或未及时移送案件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开展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8号)第三十六条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122 行政

检查

JDXSLJ JC-14 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2007年4月2日)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1.准备环节责任:制定抽查计划,确定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安排。对抽查计划可以事先向社会公告。

2.检查环节责任:了解检查单位情况,准备监督检查文书和器材。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送达环节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相对人停止相关活动,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程序,或未及时移送案件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开展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123 行政

确认

JDXSLJ QR-1 50m以下,30m以上水库大坝和水闸工程安全鉴定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二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部门规章】《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第三条:......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第五条: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审查把关不严,给申报者造成不公正待遇,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第三十一条 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124 行政

确认

JDXSLJ QR-2 对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认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第三十三条:由于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水土流失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种类、程度、时间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作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的,免予承担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审查把关不严,给申报者造成不公正待遇,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125 行政

奖励

JDXSLJ JL-1 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一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4年8月18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八条:自治区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有关科学技术研究,鼓励节水灌溉和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并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报集体或个人表彰和奖励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

3.公示阶段责任:依法对准予公开的内容进行公示。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予以表彰或不予表彰决定(不予表彰的,应当告知理由);制发评选表彰文书。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奖励而不予奖励,或者不符合奖励条件而奖励的;

2.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查的;

3.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擅自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4.在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中有腐败行为的;

5.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126 行政

奖励

JDXSLJ JL-2 对在抗洪抢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中华人名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441号)第四十二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二)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者;(三)在危险关头,组织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四)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者;(五)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因而减轻重大洪水灾害;(六)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者;(七)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1年11月23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防洪工程设施的行为。在防汛抗洪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法律法规或有关文件依据,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奖励责任:按照方案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二)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三)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四)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五)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六)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七)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127 行政

奖励

JDXSLJ JL-3 对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十二条:对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法律法规或有关文件依据,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奖励责任:按照方案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2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不承担抗旱救灾任务的;(二)擅自向社会发布抗旱信息的;(三)虚报、瞒报旱情、灾情的;(四)拒不执行抗旱预案或者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以及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的;(五)旱情解除后,拒不拆除临时取水和截水设施的;(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128 行政

奖励

JDXSLJ JL-4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03年7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03年7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水土保持监督和监测,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宣传和教育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法律法规或有关文件依据,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奖励责任:按照方案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129 行政

奖励

JDXSLJ JL-5 对稽察人员为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避免重大质量事故做出重要贡献的奖励 【部门规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部令第11号1999年12月7日)第三十七条:稽察人员为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避免重大质量事故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表彰。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法律法规或有关文件依据,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奖励责任:按照方案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8号)第三十六条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130 行政

奖励

JDXSLJ JL-6 对为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做出突出成绩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的奖励

【部委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1〕74号):根据项目建设的考核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可在工程造价、工期和生产安全得到有效控制,工程质量优良的前提下,对为建设项目做出突出成绩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法律法规或有关文件依据,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奖励责任:按照方案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8号)第三十六条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131 行政

奖励

JDXSLJ JL-7 对农田水利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法规】《农田水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9号):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第四十条:对农田水利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法律法规或有关文件依据,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奖励责任:按照方案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8号)第三十六条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132 行政

裁决

JDXSLJ CJ-1 对水事纠纷的裁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第五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4年8月18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水事纠纷。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解本乡镇的水事纠纷,配合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水事纠纷。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1、受理阶段责任:对符合调解条件、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对不符合调解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

2、审理阶段责任:水利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勘察和听证活动,并由双方当面陈述情况,以查明案情。

3、裁决建议阶段责任: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裁决建议,重要情况向主管部门汇报。

4、执行阶段责任:裁决生效,争议双方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水事纠纷调解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提出水事纠纷行政裁决建议的;

4、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因裁决不当给行政人员造成损失的;

7.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133 其他

权力

JDXSLJ QT-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方案备案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2005年6月22日)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备案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备案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审查把关不严,给申报者造成不公正待遇,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备案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8号)第三十六条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15个工作日
134 其他

权力

JDXSLJ QT-2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核备案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2005年6月22日)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三)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备案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备案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审查把关不严,给申报者造成不公正待遇,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备案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8号)第三十六条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20个工作日
135 其他

权力

JDXSLJ QT-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报告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13号)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2001年10月29日)第十七条第一款: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备案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备案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审查把关不严,给申报者造成不公正待遇,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备案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8号)第三十六条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15个工作日
136 其他

权力

JDXSLJ QT-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情况备案

【部委文件】《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号)第四条: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备案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备案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审查把关不严,给申报者造成不公正待遇,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备案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8号)第三十六条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7个工作日
137 其他

权力

JDXSLJ QT-5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监测报告及相关材料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备案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备案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审查把关不严,给申报者造成不公正待遇,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备案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15个工作日
138 其他

权力

JDXSLJ QT-6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验收 【部委文件】《水利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农〔2011〕692号)第八条:重点县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县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自验,自验通过后及时报省级水利、财政部门。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验收或委托地市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重点县三年建设任务完成后由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总体验收,或委托地市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检查;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审查把关不严,给申报者造成不公正待遇,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30个工作日
139 其他权力 JDXSLJ QT-7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结论核备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1997年12月21日)第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07年4月2日)第十六条: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

收。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备案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备案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审查把关不严,给申报者造成不公正待遇,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备案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8号)第三十六条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15个工作日
140 其他

权力

JDXSLJ QT-8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审批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部委文件】《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第十五条: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取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原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第十六条:(一)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二)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项目法人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审查把关不严,给申报者造成不公正待遇,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20个工作日
141 其他

权力

JDXSLJ QT-9 对开垦荒坡地的水土流失措施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0号)第十二条:依法申请开垦荒坡地的,必须同时提出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审查把关不严,给申报者造成不公正待遇,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江达县水利局 江达县水利局 0895-4512335 无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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