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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达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 2023-03-24   浏览次数:   【字体:

江达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共10项)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问责依据 责任主体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服务电话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JDXXCB-XK01 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20年11月29日修订)第二十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查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或门户网站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专家会审并出具专家意见。
3.决定阶段:经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批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六条: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印刷企业,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局 20日 14日 0895-4512127
2
行政许可 JDXXCB-XK02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15号,2020年11月29日修订)第十条:企业申请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69项:项目名称: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第71项:项目名称: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出版物印刷):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或门户网站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专家会审并出具专家意见。
3.决定阶段:经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批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六条: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印刷企业,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局 20日 14日 0895-4512127
3
行政奖励 JDXXCB-JL01 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的奖励 【规范性文件】《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公安部、新闻出版暑、国家版权局、财政部、全国“扫黄”工作小组 新出联〔2000〕11号,2000年1月18日实施)第二条: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电话或其他形式向全国“扫黄”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地方各级“扫黄”工作小组办公室和公安机关举报各类非法出版活动,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由此破获有关案件的人员。对举报有功人员,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酌情给予奖励。
【规范性文件】《西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西藏自治区“扫黄”领导小组、财政厅、公安厅、版权局、新闻出版局,2000年4月6日实施)第三条:举报下列非法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淫秽出版物,境外反动宣传品,特别是达赖集团鼓吹“西藏独立”,破坏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等方面的出版物、音像制品、反动宣传品等行为;(二)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违禁出版物的行为: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宣扬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含有的其他内容;(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四)盗印、盗制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立出版权的出版物;(五)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六)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七)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出版物;(八)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构成犯罪的行为;(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出版行为。第四条:对符合上述奖励范围的举报有功人员的具体奖励标准如下:(一)对于一般举报有功人员,举报非法出版活动按每案所涉及出版物经营额2%以内的奖励金予以奖励。(二)举报非法出版活动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等设备的,按每案罚没款总额10%以内的奖励金予以奖励。(三)有特殊重大贡献或所举报的有关非法出版活动案件被列为大案要案的,经自治区“扫黄”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批准,可不受上述奖励金限额的限制。(四)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励金颁发机构确定奖金额后,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颁发机构裁决。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科学制定举办奖励表彰办法。
2.组织阶段责任:严格按照表彰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对拟表彰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提局领导研究审定。
4.表彰阶段责任:按照程序予以表彰。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江达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局 无明确规定 0895-4512127
4
行政
许可
JDXXCB XK-7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部门规章】《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七条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第56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擅自撤销已审批项目的;
6.未采纳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见共性责任部分” 江达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局 60个工作日 0895-4512127
5
行政
许可
JDXXCB XK-8 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审批(5000以下)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一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未经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种类。第三十三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擅自撤销已审批项目的;
6.未采纳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局 20个工作日 0895-4512127
6
行政检查 JDXXCB JC-1 对出版、印刷、音像制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第十九条: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部资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0号)第四条: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1.受理阶段责任:制定工作计划及方案,确定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安排。
2.检查阶段责任:了解检查对象情况,准备监督检查记录、文书和器材。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身份证件,尊重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检查过程要详实、合法,取证全面、准确。
3.决定阶段责任:检查发现问题,并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形成监督检查意见书。
4.送达阶段责任: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被检查单位和个人。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进行整改的单位或个人要及时抽查,保证整改质量。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营业、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推延、拒绝履行责令企业违法违规职责,或未及时向工商部门移送的;
3.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监督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四条 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六条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局 无明确规定 0895-4512127
7
行政检查 JDXXCB JC-2 对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0条)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上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相关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播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播出事故隐患,督促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消除;组织对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调查并依法处理。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 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制定工作计划及方案,确定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安排。
2.检查阶段责任:了解检查对象情况,准备监督检查记录、文书和器材。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身份证件,尊重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检查过程要详实、合法,取证全面、准确。
3.决定阶段责任:检查发现问题,并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形成监督检查意见书。
4.送达阶段责任: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被检查单位和个人。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进行整改的单位或个人要及时抽查,保证整改质量。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营业、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推延、拒绝履行责令企业违法违规职责,或未及时向工商部门移送的;
3.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监督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见共性责任部分” 江达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局 无明确规定 0895-4512127
8
行政
奖励
JDXXCB JL-1 对为发展、繁荣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八条:对为发展、繁荣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科学制定举办奖励表彰办法。
2.组织阶段责任:严格按照表彰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对拟表彰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提市新闻出版局研究审定。
4.表彰阶段责任:按照程序予以表彰。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条)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局 无明确规定 0895-4512127
9
行政
奖励
JDXXCB JL-2 对为电影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2号)第七条:国家对为电影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奖励方案,对奖励条件、对象、金额和程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2.组织推荐阶段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阶段责任:严格按照奖励方案,对符合条件的,按标准、程序兑现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2号)第五十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电影片的制片、发行和放映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江达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局 无明确规定 0895-4512127
10
行政
奖励
JDXXCB JL-7 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的奖励 【规范性文件】全国“扫黄”工作小组、财政部、公安部、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联合制定的《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新出联(2000)1号)。第三条:举报下列非法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淫秽出版物,境外反动宣传品,特别是达赖集团鼓吹“西藏独立”,破坏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等方面的出版物、音像制品、反动宣传品等行为;(二)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违禁出版物的行为: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宣扬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含有的其他内容;(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四)盗印、盗制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立出版权的出版物;(五)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六)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七)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出版物;(八)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构成犯罪的行为;(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出版行为。第四条:对符合上述奖励范围的举报有功人员的具体奖励标准如下:(一)对于一般举报有功人员,举报非法出版活动按每案所涉及出版物经营额2%以内的奖励金予以奖励。(二)举报非法出版活动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等设备的,按每案罚没款总额10%以内的奖励金予以奖励。(三)有特殊重大贡献或所举报的有关非法出版活动案件被列为大案要案的,经自治区“扫黄”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批准,可不受上述奖励金限额的限制。(四)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励金颁发机构确定奖金额后,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颁发机构裁决。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科学制定举办奖励表彰办法。
2.组织阶段责任:严格按照表彰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对拟表彰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提局领导研究审定。
4.表彰阶段责任:按照程序予以表彰。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江达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局 无明确规定 0895-451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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