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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达县司法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 2023-03-24   浏览次数:   【字体:

江达县司法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共25项)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问责依据 责任主体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服务电话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
处罚
JDXSFJ CF-01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10月26日主席令64号)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处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义务;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管理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10月26日主席令64号)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二)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三)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四)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五)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六)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江达县
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无明确规定 0895-4512853
2 行政
处罚
JDXSFJ CF-02 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处罚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处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义务;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管理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三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二)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三)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四)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五)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六)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江达县
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无明确规定 0895-4512853
3 行政
处罚
JDXSFJ CF-03 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律师事务所,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
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
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处罚阶段责任: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义务;
7.执行阶段责任:
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管理阶段责任:
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三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二)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三)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四)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五)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六)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江达县
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无明确规定 0895-4512853
4 行政
处罚
JDXSFJ CF-04 对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处罚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律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处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义务;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管理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三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二)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三)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四)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五)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六)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江达县
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无明确规定 0895-4512853
5 行政
处罚
JDXSFJ CF-05 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处罚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九条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律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处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义务;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管理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三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二)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三)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四)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五)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六)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江达县
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无明确规定 0895-4512853
6 行政处罚 JDXSFJ CF-06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规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2000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0号) 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给予开除处分:(一)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十一至十五规定行为,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二)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十六、十七、十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三)因故意犯罪收到刑事处罚的。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司法行政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设立法律服务所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2000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0号) 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给予开除处分:(一)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十一至十五规定行为,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二)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十六、十七、十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三)因故意犯罪收到刑事处罚的。 ”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江达县
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无明确规定 0895-4512853
7 行政
检查
JDXSFJXZJC-01 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 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 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第六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制定加强律师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三)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五)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六)受理、审查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设立分所、注销申请事项。(七)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事务所的许可、变更、终止及执业档案信息的公开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有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
1.检查阶段责任: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公证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违法情况,并交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公证机构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3.移送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相关材料和结果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或责令停止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律师事务所职责,或未及时向司法部门移送违法情况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违法情形进行检查,知识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第七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
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无明确规定 0895-4512853
8 行政
检查
JDXSFJXZJC-02 对律师执业监督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部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 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五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情况,制定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措施和办法。(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指导对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三)对律师进行表彰。(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六)受理、审查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执业证书注销申请事项。(七)建立律师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执业许可、变更、注销等信息的公开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有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
1.检查阶段责任: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公证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违法情况,并交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公证机构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3.移送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相关材料和结果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或责令停止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公证季候、公证员职责,或未及时向司法部门移送违法情况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违法情形进行检查,知识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部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六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执业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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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行政
检查
JDXSFJXZJC-03 对司法鉴定机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95 号)第四条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1.检查阶段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就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2.实施阶段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报送有关材料,进行资质评估。
3.监督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分决定或者移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4.送达阶段责任:向司法鉴定机构送达处分决定书,对资质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对司法鉴定机构监督检查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利影响的;
2.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公证职责职责的行为,不利影响的;
3.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对司法鉴定机构监督检查过程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恶略影响的;
5.在对司法鉴定机构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95 号)第四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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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行政
检查
JDXSFJXZJC-04 对司法鉴定人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96号)第四条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接收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 1.检查阶段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就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2.实施阶段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报送有关材料,进行资质评估。
3.监督阶段责任:
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分决定或者移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4.送达阶段责任:
向当事人送达处分决定书,对资质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对司法鉴定人监督检查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利影响的;
2.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公证职责职责的行为,不利影响的;
3.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对司法鉴定人监督检查过程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恶略影响的;
5.在对司法鉴定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96号,2005年9月30日公布实施)第三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江达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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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行政
检查
JDXSFJXZJC-05 对公证机构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部门规章】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2006年3月1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组织建设情况;(二)执业活动情况;(三)公证质量情况;(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五)档案管理情况;(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公证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被投诉或者举报的;(二)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三)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四)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公证机构的违法行为,可以委托公证协会对公证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接受委托的公证协会应当查明事实、核实证据,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实施行政处罚的建议。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
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
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对对公证机构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利影响的;
2.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公证职责职责的行为,不利影响的;
3.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对司法鉴定人监督检查过程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恶略影响的;
5.在对司法鉴定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2006年3月1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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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行政
检查
JDXSFJXZJC-06 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的检查 【部门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不得拒绝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由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整改阶段责任: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公证机构突出问题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3、处置阶段责任:根据存在的不同情况,依据法律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置。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的检查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利影响的;
2.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公证职责职责的行为,不利影响的;
3.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的检查过程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恶略影响的;
5.在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的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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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行政
奖励
JDXSFJXZJL-01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九条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1.事前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援助条例评选表彰奖励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并下发组织实施。
2.受理阶段责任:
按照规定方案条件的要求,受理推荐对象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受理情况。
3.评审阶段责任:
对符合条件的人选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人选并公示。
4.表彰阶段责任:
授予荣誉称号。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的;
2.未按规定对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
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三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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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行政
奖励
JDXSFJXZJL-02 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3日主席令34号)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部门规章】《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75号)第四十一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和奖励。《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奖励办法》(1991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5号,1991年7月12日实施)第七条:奖励的审批权限地(市)、县级司法局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批准。第九条 奖励工作具体事项,由各级司发行政机关基层工作部门商政工(人事)部门办理。 第十条:表彰奖励集体和个人,地(市)、县级司法局每一年或两年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每两年一次,司法部每四年一次。对有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可随时表彰奖励。对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调解员,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应追授奖励。
1.事前阶段责任:按照人民调解法评选表彰奖励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并下发组织实施。
2.受理阶段责任:按照规定方案条件的要求,受理推荐对象申报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受理情况。                  
3.评审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人选进行审评,确定最终人选并公示。                                   4.表彰阶段责任:授予荣誉称号。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的;        
2.未按规定对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         
3.向获得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见共性责任部分 江达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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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行政
奖励
JDXSFJXZJL-03 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部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
对各县区司法局初审后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作出表彰奖励决定的,应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
作出表彰奖励决定后,报省司法厅审核、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阶段责任:
接受监督,及时处理省司法厅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材料审核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 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六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执业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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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行政
奖励
JDXSFJXZJL-04 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 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
对各县区司法局初审后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作出表彰奖励决定的,应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
作出表彰奖励决定后,报省司法厅审核、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
接受监督,及时处理省司法厅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材料审核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 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 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第七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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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行政
给付
JDXSFJXZGF-01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作出给予或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申请人有异议的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3、指派阶段责任:根据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及时制发法律援助案件指派通知书,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4、监管阶段责任:跟踪监督案件办理情况,评定案件办理质量,调查处理受援人的投诉。
5、归档阶段责任:结案归档、发放办案补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的,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的;
2、办理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案件收取财物的;
3、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4、侵占、私分、挪用办理法律援助经费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的;
6、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7、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的;
8、索取、收受受援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9、贪污、挪用办理法律援助经费的;
10.在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11、因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或纠纷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三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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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明确规定 0895-4512853
18 其他
权力
JDXSFJQTQL-01 对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核准 【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十二条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并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十六条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1.事前阶段责任:根据公证执业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报送材料条件、标准等。
2.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阶段责任: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意见并书面通知公证机构并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备案,批准后书面通知公证机构。
5.事后监管责任:对实施核准后续工作进行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对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利影响的;
2.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初审职责的行为,造成不利影响的;
3.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审核过程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恶略影响的;
5.在负责人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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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其他
权力
JDXSFJQTQL-02 律师事务所设立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的备案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25号修正)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1.事前阶段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
对律师事务所设立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的备案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
对律师事务所设立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的备案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检查律师事务所设立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和开立的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对律师事务所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备案而不予备案或不应当备案而备案的;
2.有其他不依职责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3.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在对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过程中以权谋私,渎职失职的;
5.在对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25号修正)第六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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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0895-4512853
20 其他
权力
JDXSFJQTQL-03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初审 【部门规章】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受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以公告方式确定统一受理日期。
第七条
  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受理期限内通过司法部网站登录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如实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信息,并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指定的工作场所现场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
(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历、学位证明书原件;
(三)司法部公告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享受放宽政策并达到放宽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并现场提交户口簿原件。
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证件原件由受理机关核验并复印或者扫描后退回,复印件或者扫描件留存归档。
第八条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受理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单;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
(三)不符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等情形的,受理机关可以采用个别受理方式受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
1.申请。公民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符合申请法律职业资格条件的,按照司法部规章《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司法考试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即时受理,转入审查程序。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退回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对材料不真实或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3.审查。
按照受理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当场给予书面材料受理单;申请材料不完整的下发书面补正材料通知书。
4.报送:
及时制作有关文书与申请材料一并报司法部;上报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同时对于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将不予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意见上报司法部备案。
5.送达。
在收到司法部颁发的通知后10日内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对于不予批准的,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因失职造成不符合条件人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
考试工作人员有本章规定情形,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部门规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停止其继续从事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并视情节给予其相应处理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一)因失职造成不符合条件人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第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本章规定情形,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江达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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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XSFJQTQL-04 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
初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九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3.报审阶段责任: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因未严格履行复审职责造成迟报、漏报、误报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擅自增设或变更复审转报程序和条件的;                      5、在复审转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10月26日主席令64号)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江达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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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XSFJQTQL-05 公职公司律师任职初审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 (司发通〔2002〕第79号)第三条第二款“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司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第四款“申请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企业批准后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 (司发通〔2002〕第80号)第三条第一款“公职律师由所在单位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其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第三款“申请公职律师执业证,由符合上述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工作单位批准后,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业务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核阶段的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4.送达阶段责任:省司法厅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组织、指导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依据职责,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执业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江达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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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XSFJQTQL-06 公证员任职初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主席令39号2015年修订版)第十九条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部门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经审查,应当对担任公证员职务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                                                                                           3、报送阶段责任: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行政机关。                           
4.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因未严格履行复审职责造成迟报、漏报、误报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擅自增设或变更复审转报程序和条件的;               
5、在复审转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部门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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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XSFJQTQL-07 律师执业
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3.报审阶段责任: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4.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因未严格履行复审职责造成迟报、漏报、误报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擅自增设或变更复审转报程序和条件的;                      5、在复审转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10月26日主席令64号)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 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 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第七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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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XSFJQTQL-08 行政复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公布,2017年9月修正)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行政法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5月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五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行政复议机构在本级行政复议机关的领导下,按照职责权限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第五十七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直接实施责任:
1.受理复议申请。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2.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3.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4.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
5.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6.组织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宣传。
7.负责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资格管理。
8.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9.负责处理行政复议管辖权争议。
指导监督责任:
10.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11.办理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12.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13.指导和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
14.督促、检查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赔偿决定、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履行。
15.指导和监督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工作。
【法律】《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公布, 2017年9月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行政法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5月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第六十四条。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法律】《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公布, 2017年9月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行政法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5月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第六十四条。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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