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达县自然资源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 ||||||||||||
(共107项)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 责任 主体 |
承办机构 | 服务电话 | 法定期限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 许可 |
JDXZRZYJ XK-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予以修订))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修改)第二十二条:(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二十三条:(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8号,2016年11月25日修正)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审。《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五)办理时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应当在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内办结(注:不包括论证、补正材料及报送自然资源审批等特殊环节所需时间)。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办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况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0895-4512968 | 30个工作日 | |
2 | 行政 许可 |
JDXZRZYJ XK-2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协议出让审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公布后,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在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时限内,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向用地申请。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计划接受申请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修改)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0895-4512968 | 40个工作日 | |
3 | 行政 许可 |
JDXZRZYJ XK-3 |
临时用地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修改)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0895-4512968 | 30个工作日 | |
4 | 行政许可 | JDXZRZYJ XK-4 |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41号,2004年8月修改)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0895-4512968 | 20个工作日 | |
5 | 行政许可 | JDXZRZYJ XK-5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41号,2004年8月修改)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0895-4512968 | 20个工作日 | |
6 | 行政 许可 |
JDXZRZYJ XK-6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的转让、出租审核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书面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恢复。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1第23项取消: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核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修改)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0895-4512968 | 30个工作日 | |
7 | 行政 许可 |
JDXZRZYJ XK-7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修改)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0895-4512968 | 30个工作日 | |
8 | 行政 许可 |
JDXZRZYJ XK-8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予以修改)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29号,2009年修改)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予以修改)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0895-4512968 | 30个工作日 | |
9 | 行政 许可 |
JDXZRZYJ XK-9 |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的审查(30公顷以下)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修改)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五条:(二)一次性开发30公顷以上60公顷以下的,由拉萨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修改)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0895-4512968 | 30个工作日 | |
10 | 行政 许可 |
JDXZRZYJ XK-10 |
权限内土地复垦验收 |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十六条 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批准采矿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的;(二)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的;(三)在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五)在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组织土地复垦验收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0895-4512968 | 20个工作日 | |
11 | 行政 许可 |
JDXZRZYJ XK-11 |
权限内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0895-4512968 | 15个工作日 | |
12 | 行政 处罚 |
JDXZRZYJ CF-1 |
对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处罚 | 【部门规章】《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地质矿产部第21号令)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管理条例》(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点)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二)项、(三)项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行政法规】《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地质矿产部第21号令)第二十一条: 对管理人员玩忽职守、监守自盗,破坏遗迹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 | 0895-4512968 | 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13 | 行政 处罚 |
JDXZRZYJ CF-2 |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 【部门规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计提;逾期不计提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 | 0895-4512968 | 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14 | 行政 处罚 |
JDXZRZYJ CF-3 |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处罚 | 【部门规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64号)第十五条: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第十九条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采矿权人在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应当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合格文件。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拒不改正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权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权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 | 0895-4512968 | 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15 | 行政 处罚 |
JDXZRZYJ CF-4 |
对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处罚 | 【部门规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七条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经费预算、工程实施计划、进度安排等,统筹用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计提;逾期不计提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 | 0895-4512968 | 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16 | 行政 处罚 |
JDXZRZYJ CF-5 |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以及开采矿产资源、从事工程建设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诱发地质灾害却不履行治理、恢复义务的处罚 | 【部门规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第二十一条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03年3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开采矿产资源、从事工程建设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诱发地质灾害的,应负责治理、恢复;对不履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治理、恢复;逾期不治理、不恢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吊销采矿许可证,或者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 | 0895-4512968 | 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17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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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 【部门规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03年3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予以处罚:(一)侵占、损毁、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和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二)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挖砂、取石、削坡、采矿、伐木、樵采、抽取地下水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不具备相应资质进行地质环境评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 | 0895-4512968 | 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18 | 行政 处罚 |
JDXZRZYJ CF-7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 | 0895-4512968 | 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19 | 行政 处罚 |
JDXZRZYJ CF-8 |
对违反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 | 0895-4512968 | 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20 | 行政 处罚 |
JDXZRZYJ CF-9 |
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 | 0895-4512968 | 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21 | 行政 处罚 |
JDXZRZYJ CF-10 |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 | 0895-4512968 | 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22 | 行政 处罚 |
JDXZRZYJ CF-11 |
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 | 0895-4512968 | 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23 | 行政 处罚 |
JDXZRZYJ CF-12 |
对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第二十七条: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行政法规】《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四)在地质勘查资质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 | 0895-4512968 | 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24 | 行政 处罚 |
JDXZRZYJ CF-13 |
对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第二十九条:地质勘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一)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二)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三)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四)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五)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行政法规】《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四)在地质勘查资质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 | 0895-4512968 | 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25 | 行政 处罚 |
JDXZRZYJ CF-14 |
对地质勘查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法规】《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第三十条:地质勘查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行政法规】《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四)在地质勘查资质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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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 处罚 |
JDXZRZYJ CF-15 |
对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法规】《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第三十二条: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由原审批机关吊销伪造、变造、转让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行政法规】《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四)在地质勘查资质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 | 0895-4512968 | 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27 | 行政 处罚 |
JDXZRZYJ CF-16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条: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30%以上50%以下;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 | 0895-4512968 | 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28 | 行政 处罚 |
JDXZRZYJ CF-17 |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予以修改))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二)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0.5倍以上2倍以下。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修改)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 | 0895-4512968 | 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29 | 行政 处罚 |
JDXZRZYJ CF-18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经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予以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一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十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申请新的采矿权许可证或申请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时,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部门规章】《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33号)第二十条: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经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补充耕地责任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条: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三)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0.5倍以上2倍以下。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修改)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 | 0895-4512968 | 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30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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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予以修改))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条: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四)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修改)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 | 0895-4512968 | 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31 | 行政 处罚 |
JDXZRZYJ CF-20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予以修改)) 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修改)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 | 0895-4512968 | 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32 | 行政 处罚 |
JDXZRZYJ CF-21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予以修改))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修改)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 | 0895-4512968 | 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33 | 行政 处罚 |
JDXZRZYJ CF-22 |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修改)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 | 0895-4512968 | 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34 | 行政 处罚 |
JDXZRZYJ CF-23 |
对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 | 0895-4512968 | 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35 | 行政 处罚 |
JDXZRZYJ CF-24 |
对违反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第四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十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 | 0895-4512968 | 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36 | 行政 处罚 |
JDXZRZYJ CF-25 |
对擅自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 | 0895-4512968 | 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37 | 行政 处罚 |
JDXZRZYJ CF-26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二)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修改)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 | 0895-4512968 | 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38 | 行政 处罚 |
JDXZRZYJ CF-27 |
对破坏或擅自改变、移动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破坏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 | 0895-4512968 | 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39 | 行政 处罚 |
JDXZRZYJ CF-28 |
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 | 0895-4512968 | 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40 | 行政 处罚 |
JDXZRZYJ CF-29 |
对《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十六条 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五)在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组织土地复垦验收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 | 0895-4512968 | 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41 | 行政 处罚 |
JDXZRZYJ CF-30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或未按照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处罚 |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第十六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十六条 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五)在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组织土地复垦验收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 | 0895-4512968 | 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42 | 行政 处罚 |
JDXZRZYJ CF-31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十九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十六条 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五)在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组织土地复垦验收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 | 0895-4512968 | 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43 | 行政 处罚 |
JDXZRZYJ CF-32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土地复垦义务人未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和未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四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十六条 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五)在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组织土地复垦验收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 | 0895-4512968 | 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44 | 行政 处罚 |
JDXZRZYJ CF-33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处罚 |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四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十六条 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五)在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组织土地复垦验收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 | 0895-4512968 | 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45 | 行政 处罚 |
JDXZRZYJ CF-34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四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十六条 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五)在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组织土地复垦验收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 | 0895-4512968 | 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46 | 行政 处罚 |
JDXZRZYJ CF-35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08月27日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修正)第四十七条: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 | 0895-4512968 | 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47 | 行政 处罚 |
JDXZRZYJ CF-36 |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修正)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08月27日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修正)第四十七条: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 | 0895-4512968 | 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48 | 行政 处罚 |
JDXZRZYJ CF-37 |
对末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采矿权的处罚 | 【行政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十四条 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行政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十六条 审批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殉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 | 0895-4512968 | 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49 | 行政 处罚 |
JDXZRZYJ CF-38 |
对非法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非法用采矿权抵押;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 152 号)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四)非法用采矿权抵押的,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08月27日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修正)第四十七条: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行政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十六条 审批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殉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 | 0895-4512968 | 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50 | 行政 处罚 |
JDXZRZYJ CF-39 |
对违反规定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08月27日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修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 (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 152 号发布)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08月27日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修正)第四十七条: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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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 处罚 |
JDXZRZYJ CF-40 |
对不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八条: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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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 处罚 |
JDXZRZYJ CF-41 |
对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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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 处罚 |
JDXZRZYJ CF-42 |
对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0号)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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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 处罚 |
JDXZRZYJ CF-43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地质勘查许可证的;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0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第三十二条: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由原审批机关吊销伪造、变造、转让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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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 处罚 |
JDXZRZYJ CF-44 |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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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 处罚 |
JDXZRZYJ CF-45 |
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0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 根据2014年0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 | 0895-4512968 | 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57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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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0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 根据2014年0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 | 0895-4512968 | 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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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 | 0895-4512968 | 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59 | 行政 处罚 |
JDXZRZYJ CF-48 |
对矿山企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处罚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颁布)第十三条 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必须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应当建立严格的施工验收制度,防止资源丢失。第十四条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不准任意丢掉矿体。对开采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严防不应有的开采损失。第十七条 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必须综合回收;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对矿产储量的圈定、计算及开采,必须以批准的计算矿产储量的工业指标为依据,不得随意变动。需要变动的,应当上报实际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原审批单位批准。第二十一条 地下开采的中段(水平)或露天采矿场内尚有未采完的保有矿产储量,未经地质测量机构检查验收和报销申请尚未批准之前,不准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一)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二)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08月27日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修正)第四十七条: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 | 0895-4512968 | 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0 | 行政 处罚 |
JDXZRZYJ CF-49 |
对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评估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 【部门规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全文)(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公布;第二十九条: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全文)国土 【部门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部门规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29号)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和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 | 0895-4512968 | 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1 | 行政 处罚 |
JDXZRZYJ CF-50 |
对不按时进行地质灾害评估资质和项目备案的处罚 | 【部门规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 第二十七条:资质单位应当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后十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第三十条: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二十七条: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 第二十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对承担的监理项目,应当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监理项目跨行政区域的,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 | 0895-4512968 | 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2 | 行政 处罚 |
JDXZRZYJ CF-51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0号 2010年8月25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 【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五十三条:收藏单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自然资源部指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藏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3号) 第十八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古生物化石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 | 0895-4512968 | 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3 |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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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0号,2010年8月25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二)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 【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罚款。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内违法发掘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内违法发掘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3号 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的;(二)未按照采掘方案进行采掘活动的;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3号) 第十八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古生物化石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 | 0895-4512968 | 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4 | 行政 处罚 |
JDXZRZYJ CF-53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对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 | 【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三十九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2万元的罚款。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3号) 第十八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古生物化石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 | 0895-4512968 | 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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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XZRZYJ CF-54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0号 )第四十一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收藏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五十五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涉及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有关收藏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有关收藏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有关收藏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3号) 第十八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古生物化石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 | 0895-4512968 | 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6 | 行政 处罚 |
JDXZRZYJ CF-55 |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 )第四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回,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五十六条: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涉及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回,涉及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单位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3号) 第十八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古生物化石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 | 0895-4512968 | 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7 | 行政 处罚 |
JDXZRZYJ CF-56 |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 | 0895-4512968 | 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8 | 行政 处罚 |
JDXZRZYJ CF-57 |
对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处罚 | 【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3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的;(四)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的;(五)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的;(六)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3号) 第十八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古生物化石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 | 0895-4512968 | 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9 | 行政 处罚 |
JDXZRZYJ CF-58 |
对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假调查资料,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部门规章】《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2009年5月31日)第三十二条: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部门规章】《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调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 | 0895-4512968 | 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70 | 行政 处罚 |
JDXZRZYJ CF-59 |
对采矿权人不填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矿产资源统计资料,拒绝接受检查、现场抽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部门规章】《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第二十一条:采矿权人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填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矿产资源统计资料,拒绝接受检查、现场抽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八条: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222号令)第十六条: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 | 0895-4512968 | 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71 | 行政 处罚 |
JDXZRZYJ CF-60 |
对单位或者个人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处罚 | 【部门规章】《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2014年4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部门规章】《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2014年4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其他不依法履行地质环境监测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 | 0895-4512968 | 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72 | 行政 处罚 |
JDXZRZYJ CF-61 |
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未按规定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 | 0895-4512968 | 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73 | 行政 处罚 |
JDXZRZYJ CF-62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不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规定组织评审,延误矿产资源储量认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处罚 | 【部门规章】《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源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布,1999年7月15日实施)第二十五条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不按本办法规定组织评审,延误矿产资源储量认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整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格。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取消其资格。 |
1.审查阶段责任:对事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符合立案条件,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认可(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和业务科室填写《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编制《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部门规章】《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源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布,1999年7月15日实施)第二十六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储量认定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 | 0895-4512968 | 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74 | 行政强制 | JDXZRZYJ QZ-1 |
对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限期拆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条: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30%以上50%以下; |
1.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调查过程要详实、合法,取证全面、准确。尊重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审批环节责任:案件承办人下达行政强制前须按规定程序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告知环节责任:案件承办人员应告知当事人检查结果,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救济途径等。 4.决定环节责任:案件承办人下达行政强制决定的对象、内容、时间等应符合法规法规等相关规定。 5.执行环节责任:案件承办人应严格按照行政强制决定落实行政强制措施。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事后监管环节责任:相关资料、文书归档备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强制的; 2..无合法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3.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行政强制程序的; 5.擅自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6.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据为己有的; 9.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失职、渎职、腐败情形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 | 0895-4512968 | 无明确规定 | |
75 | 行政强制 | JDXZRZYJ QZ-2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代为收藏 | 【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三十八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 【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五十三条:收藏单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国土资源部指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藏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 | 1.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调查过程要详实、合法,取证全面、准确。尊重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审批环节责任:案件承办人下达行政强制前须按规定程序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告知环节责任:案件承办人员应告知当事人检查结果,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救济途径等。 4.决定环节责任:案件承办人下达行政强制决定的对象、内容、时间等应符合法规法规等相关规定。 5.执行环节责任:案件承办人应严格按照行政强制决定落实行政强制措施。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事后监管环节责任:相关资料、文书归档备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强制的; 2..无合法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3.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行政强制程序的; 5.擅自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6.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据为己有的; 9.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失职、渎职、腐败情形的。 |
【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3号) 第十八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古生物化石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0895-4512968 | 无明确规定 | |
76 | 行政 征收 |
JDXZRZYJ ZS-1 |
耕地开垦费征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自治区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一)拉萨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公顷缴纳30万元至36万元;(二)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每公顷缴纳15万元至22.5万元;(三)县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公顷缴纳12.5万元至15万元;(四)其他地区,每公顷缴纳7.5万元至12.5万元。开垦的耕地质量达不到原占用耕地质量标准70%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验收,并责成限期重新整治,再验收达到原占用耕地质量际准70%以上,但未达到原耕地质量标准的,按照前款(一)、(二)、(三)、(四)项规定标准的10%—20%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其中,上缴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20%、市(地)20%,县(市、区)留60%,耕地开垦费专户存于财政,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占用耕地的单位开垦土地时,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开垦区,监督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在3年以内,必须组织开垦新的耕地,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3年内未组织开垦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耕地开垦费,并统一组织开垦。) |
1.告知阶段责任:公示告知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程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征收对象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征收标准、计征征收金额的准确性。审查申请缓缴的理由、期限等。 3.决定阶段责任:开具缴费通知单。 4.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行政相对人及时稽查,加强对相对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合法依据实施行政征收的; 2.擅自免征、减征费用的; 3.未按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征收的; 4.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所征收费用的; 5.在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修改)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0895-4512968 | 无明确规定 | |
77 | 行政 征收 |
JDXZRZYJ ZS-2 |
土地闲置费征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部门规章】《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经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2012年6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4倍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
1.告知阶段责任:公示告知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程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征收对象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征收标准、计征征收金额的准确性。审查申请缓缴的理由、期限等。 3.决定阶段责任:开具缴费通知单。 4.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行政相对人及时稽查,加强对相对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合法依据实施征收的; 2.擅自免征、减征费用的; 3.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征收的; 4.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所征收费用的; 5.在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修改)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0895-4512968 | 无明确规定 | |
78 | 行政征收 | JDXZRZYJ ZS-3 |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 |
1.委托评估环节责任:确定评估单位,向评估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2.确定出让起始价环节责任:向市政府提供出让方案; 3.公告环节责任:解答报名单位的提问,向招投标中心提供出让文件; 4.招拍挂环节责任:确定拍卖单位,督促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交地环节责任:督促竞得人按时缴清土地出让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1.无合法依据征收土地出让金的; 2.擅自设立或者增加土地出让金征收范围和标准的; 3.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4.在土地出让金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行行政征收的; 6.在土地出让金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修改)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0895-4512968 | 无明确规定 | |
79 | 行政征收 | JDXZRZYJ ZS-4 |
土地复垦费征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收取的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用于土地复垦、耕地保护。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告知耕地开垦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标准、征收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填写复垦费费申报表。提交土地复垦方案)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照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环节责任:审核土地复垦费申报表及相关资料,组织人员对土地开垦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出具审查意见书; 3.监督环节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严格根据土地复垦方案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1.无合法依据征收土地复垦费的; 2.擅自设立或者增加征收土地复垦费范围和标准的; 3.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4.在土地复垦费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行行政征收的; 6.在土地复垦费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修改)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0895-4512968 | 无明确规定 | |
80 | 行政 检查 |
JDXZRZYJ JC-1 |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第八条第二款: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行政行为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 1.检查阶段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业务检查工作; 2.处置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接受处理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阶段责任:移送相关科室、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和处理情况进行归档备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相对人停止相关活动,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程序,或未及时移送案件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开展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08月27日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修正)第四十七条: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0895-4512968 | 无明确规定 | |
81 | 行政 检查 |
JDXZRZYJ JC-2 |
对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统计台账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3号令)第十七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统计台帐及数据库的管理。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本单位的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统计台账及其他相关资料,并接受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1.检查阶段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业务检查工作; 2.处置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接受处理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阶段责任:移送相关科室、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和处理情况进行归档备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相对人停止相关活动,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程序,或未及时移送案件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开展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08月27日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修正)第四十七条: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0895-4512968 | 无明确规定 | |
82 | 行政 检查 |
JDXZRZYJ JC-3 |
对土地复垦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 1.检查阶段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业务检查工作; 2.处置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接受处理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阶段责任:移送相关科室、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和处理情况进行归档备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相对人停止相关活动,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程序,或未及时移送案件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开展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十六条 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批准采矿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的;(二)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的;(三)在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五)在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组织土地复垦验收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0895-4512968 | 无明确规定 | |
83 | 行政 检查 |
JDXZRZYJ JC-4 |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建设项目用地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8号)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5号令)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
1.检查阶段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业务检查工作; 2.处置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接受处理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阶段责任:移送相关科室、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和处理情况进行归档备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相对人停止相关活动,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程序,或未及时移送案件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开展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修改)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0895-4512968 | 无明确规定 | |
84 | 行政 检查 |
JDXZRZYJ JC-5 |
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自治区政府规章】《西藏自治区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办法》(区政府令第21号)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分别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 |
1.检查阶段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业务检查工作; 2.处置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接受处理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阶段责任:移送相关科室、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和处理情况进行归档备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相对人停止相关活动,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程序,或未及时移送案件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开展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修改)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0895-4512968 | 无明确规定 | |
85 | 行政 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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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调查工作的监督 | 【部门规章】《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第二十二条: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调查工作的指导,并定期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土地调查进度,研究解决土地调查中的问题。第三十条:土地调查上报的成果质量实行分级负责制。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上报的调查成果认真核查,确保调查成果的真实、准确。上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进行监督。 | 1.检查阶段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业务检查工作; 2.处置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接受处理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阶段责任:移送相关科室、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和处理情况进行归档备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相对人停止相关活动,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程序,或未及时移送案件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开展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45号)第三十六条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调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0895-4512968 | 无明确规定 | |
86 | 行政 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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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 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勘查资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地质勘查单位提供与地质勘查资质有关的材料。 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和阻碍监督检查。 | 1.检查阶段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业务检查工作; 2.处置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接受处理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阶段责任:移送相关科室、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和处理情况进行归档备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相对人停止相关活动,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程序,或未及时移送案件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开展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四)在地质勘查资质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0895-4512968 | 无明确规定 | |
87 | 行政 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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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务院令第394号)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 1.检查阶段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业务检查工作; 2.处置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接受处理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阶段责任:移送相关科室、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和处理情况进行归档备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相对人停止相关活动,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程序,或未及时移送案件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开展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0895-4512968 | 无明确规定 | |
88 | 行政 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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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质遗迹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地质矿产部第二十一号令)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发掘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不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1.检查阶段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业务检查工作; 2.处置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接受处理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阶段责任:移送相关科室、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和处理情况进行归档备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相对人停止相关活动,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程序,或未及时移送案件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开展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一九九五年五月四日地质矿产部第二十一号令发布)第二十一条: 对管理人员玩忽职守、监守自盗,破坏遗迹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0895-4512968 | 无明确规定 | |
89 | 行政 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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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六条: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 1.检查阶段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业务检查工作; 2.处置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接受处理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阶段责任:移送相关科室、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和处理情况进行归档备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相对人停止相关活动,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程序,或未及时移送案件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开展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和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0895-4512968 | 无明确规定 | |
90 | 行政 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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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查处。 |
1.检查阶段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业务检查工作; 2.处置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接受处理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阶段责任:移送相关科室、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和处理情况进行归档备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相对人停止相关活动,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程序,或未及时移送案件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开展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44号)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0895-4512968 | 无明确规定 | |
91 | 行政 检查 |
JDXZRZYJ JC-12 |
对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编制和实施、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保护和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质量等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2014年4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监督检查制度,负责对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编制和实施、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保护和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质量等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检查阶段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业务检查工作; 2.处置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接受处理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阶段责任:移送相关科室、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和处理情况进行归档备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相对人停止相关活动,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程序,或未及时移送案件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开展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实施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的;(二)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建设地质环境监测网络的;(三)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的技术人员进行岗位培训的;(四)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组织地质环境应急调查或者公布地质环境预警预报信息的;(五)其他不依法履行地质环境监测管理职责的行为。第二十九条: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的;(二)未依照国家和行业有关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的;(三)伪造、篡改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的;(四)发现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或者显著变化,未及时报告地质环境预警信息的;(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公开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的;(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的。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0895-4512968 | 无明确规定 | |
92 | 行政 检查 |
JDXZRZYJ JC-13 |
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56号)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对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限期予以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1.检查阶段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业务检查工作; 2.处置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接受处理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阶段责任:移送相关科室、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和处理情况进行归档备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相对人停止相关活动,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程序,或未及时移送案件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开展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56号)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矿产资源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批准占用储量登记申请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0895-4512968 | 无明确规定 | |
93 | 行政检查 | JDXZRZYJ JC-14 |
对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75号 2017年7月1日实施)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军队测绘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 | 1.检查阶段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业务检查工作; 2.处置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接受处理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阶段责任:移送相关科室、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和处理情况进行归档备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相对人停止相关活动,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程序,或未及时移送案件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开展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75号)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0895-4512968 | 无明确规定 | |
94 | 行政 确认 |
JDXZRZYJQR-1 | 地质灾害责任单位认定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阶段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文件、证明)。 5.监管阶段责任:对获得确认的申请人进行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损害公共安全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在行政确认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在行政确认过程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0895-4512968 | 无明确规定 | |
95 | 行政 确认 |
JDXZRZYJQR-2 | 不动产首次、变更、转移、注销、更正、异议、预告、查封登记 |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阶段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文件、证明)。 5.监管阶段责任:对获得确认的申请人进行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损害公共安全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在行政确认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在行政确认过程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0895-4512968 | 无明确规定 | |
96 | 行政 确认 |
JDXZRZYJ QR-3 |
权限内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 【部门规章】《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者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一)探矿权人在不同勘查阶段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二)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三)采矿权人因变更矿区范围等调整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四)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后有残留或者剩余矿产资源储量的;(五)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六)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矿产资源储量。采矿权人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后新计算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登记。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阶段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文件、证明)。 5.监管阶段责任:对获得确认的申请人进行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损害公共安全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在行政确认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在行政确认过程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3号令)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0895-4512968 | 无明确规定 | |
97 | 行政 奖励 |
JDXZRZYJ JL-1 |
对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登记统计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08月27日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修正)第九条: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部门规章】《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3号令)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具体承担登记统计工作,定期对登记统计工作人员进行考评;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法律法规或有关文件依据,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上级审定后进行公示。 4.奖励阶段责任:按照方案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08月27日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修正)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部门规章】《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3号令)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0895-4512968 | 无明确规定 | |
98 | 行政奖励 | JDXZRZYJ JL-2 |
对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法律法规或有关文件依据,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上级审定后进行公示。 4.奖励阶段责任:按照方案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修改)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0895-4512968 | 无明确规定 | |
99 | 行政 奖励 |
JDXZRZYJ JL-3 |
在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部门规章】《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4年4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环境监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国际合作。对在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法律法规或有关文件依据,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上级审定后进行公示。 4.奖励阶段责任:按照方案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实施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的;(二)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建设地质环境监测网络的;(三)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的技术人员进行岗位培训的;(四)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组织地质环境应急调查或者公布地质环境预警预报信息的;(五)其他不依法履行地质环境监测管理职责的。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0895-4512968 | 无明确规定 | |
100 | 行政 奖励 |
JDXZRZYJ JL-4 |
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 【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 2010年8月25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意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二)举报或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使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得到保护的;(三)将合法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捐赠给国有收藏单位的;(四)发现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及时报告或者上交的;(五)其他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法律法规或有关文件依据,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上级审定后进行公示。 4.奖励阶段责任:按照方案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批准古生物化石出境的;(三)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处理的;(四)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0895-4512968 | 无明确规定 | |
101 | 行政 奖励 |
JDXZRZYJ JL-5 |
对在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二十九条:对在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部门规章】《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第六条:在土地调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法律法规或有关文件依据,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上级审定后进行公示。 4.奖励阶段责任:按照方案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调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0895-4512968 | 无明确规定 | |
102 | 行政裁决 | JDXZRZYJ CJ-1 |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部门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4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第30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土地使用权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环节责任: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同级人民政府;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核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审核条件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审核后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审核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审核和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0895-4512968 | 无明确规定 | |
103 | 行政 裁决 |
JDXZRZYJ CJ-2 |
采矿权争议处理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六条 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采矿权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环节责任: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予以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08月27日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修正)第四十七条: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0895-4512968 | 无明确规定 | |
104 | 其他 权力 |
JDXZRZYJ QT-1 |
资质单位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和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后进行资质和评估项目的备案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于200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二十七条:资质单位应当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后十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评估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并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而受理的; 3.因未认真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29号)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和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0895-4512968 | 10个工作日 | |
105 | 其他 权力 |
JDXZRZYJ QT-2 |
单位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备案 | 【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二十九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应当建立古生物化石档案,并将本单位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并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而受理的; 3.因未认真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3号) 第十八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古生物化石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0895-4512968 | 10个工作日 | |
106 | 其他 权力 |
JDXZRZYJ QT-3 |
对采矿权人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验收 |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要求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经有关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按义务履行情况返还相应额度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及利息。采矿权人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未达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求,经验收不合格的,有关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采矿权人限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第二十二条: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采矿权人在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应当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合格文件,经审定后,返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逾期不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治理恢复仍达不到要求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使用该采矿权人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组织治理,治理资金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成专家组到现场检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验收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验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通过验收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验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通过验收决定的; 8.在实施验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44号)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0895-4512968 | 30个工作日 | |
107 | 其他 权力 |
JDXZRZYJ QT-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并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而受理的; 3.因未认真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十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江达县自然资源局 | 0895-4512968 | 15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