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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达县医疗保障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 2023-03-24   浏览次数:   【字体:

江达县信访局权利和责任清单(共3项)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问责依据 责任主体 法定期限 承诺时限 服务电话 备注
项目 子项
1 其他 JDXXFJ-QT-01 信访事项的受理 《信访条例》(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1.受理阶段:诉求信、身份证复印件。
2.转办、转交:程序性受理告知书。
3.信访事项转送单
4.督办:电话督办、书面督办、实地督办、会议督办、联合督办。
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2.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3.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4.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5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6.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7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8.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9.违反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10.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信访条例》第四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信访局 15日 15
2 其他 JDXXFJ-QT-02 转送、交办县内外群众、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信访事项和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 《信访条例》(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西藏自治区信访条例》(1995年4月15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22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2007年12月3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第11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一级和本级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交其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 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国家机关提出完善政策或者改进工作的建议;                        
( 六)对本级国家机关其他工作工作部门和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1.受理阶段:诉求信、身份证复印件。
2.转办、转交:程序性受理告知书。
3.信访事项转送单
4.督办:电话督办、书面督办、实地督办、会议督办、联合督办。
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2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3.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4.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5.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6.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7.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8.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9.违反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10.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信访条例》第四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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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 JDXXFJ-QT-03 对信访事项督察督办 《信访条例》(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公布,自2005年5月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负责对自治区、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信访工作决策部署和重大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对各(镇)和县单位办理重要信访事项的工作进行检查、协调和指导:负责接收、审查、承办信访人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申请 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2.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3.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4.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5.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6.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7.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8.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9.违反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10.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信访条例》第四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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