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达县统计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 ||||||||||||||||||||||||||||||||||||||||||||||||||||||||||||||||||||||||||||||||||||||||||||||||||||||||||||||||||||||||||||||||||||||||||||||||||||||||||||||||||||||||||||||||||||||||||||||||||||||||||||||||||||||||||||||||||||||||||||||||||||||||||||
(共9项)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 责任主体 | 承办机构 | 服务电话 | 法定 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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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 处罚 | JDXTJJ CF-1 | 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席令第15号)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统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 2.调查阶段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统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统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统计部门应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延长期不超过3个月。当事人被有强制权的执法机关查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被刑事羁押或被通缉,统计执法遇障碍,中止(暂停),暂不结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济损失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2006年7月17日) 第四十条: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二)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行公务,造成不利后果的;(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案情的;(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
江达县统计局 | 江达县统计局 | 0895-4513027 | 无明确规定 | |||||||||||||||||||||||||||||||||||||||||||||||||||||||||||||||||||||||||||||||||||||||||||||||||||||||||||||||||||||||||||||||||||||||||||||||||||||||||||||||||||||||||||||||||||||||||||||||||||||||||||||||||||||||||||||||||||||||||||||||||
2 | 行政 处罚 | JDXTJJ CF-2 | 对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统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 2.调查阶段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统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统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统计部门应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延长期不超过3个月。当事人被有强制权的执法机关查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被刑事羁押或被通缉,统计执法遇障碍,中止(暂停),暂不结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济损失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2006年7月17日) 第四十条: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二)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行公务,造成不利后果的;(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案情的;(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
江达县统计局 | 江达县统计局 | 0895-4513027 | 无明确规定 | |||||||||||||||||||||||||||||||||||||||||||||||||||||||||||||||||||||||||||||||||||||||||||||||||||||||||||||||||||||||||||||||||||||||||||||||||||||||||||||||||||||||||||||||||||||||||||||||||||||||||||||||||||||||||||||||||||||||||||||||||
3 | 行政 处罚 | JDXTJJ CF-3 | 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统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 2.调查阶段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统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统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统计部门应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延长期不超过3个月。当事人被有强制权的执法机关查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被刑事羁押或被通缉,统计执法遇障碍,中止(暂停),暂不结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济损失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2006年7月17日) 第四十条: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二)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行公务,造成不利后果的;(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案情的;(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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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 处罚 | JDXTJJ CF-4 | 对人口普查对象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第三十六条:人口普查对象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 1.立案阶段责任:统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 2.调查阶段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统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统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统计部门应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延长期不超过3个月。当事人被有强制权的执法机关查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被刑事羁押或被通缉,统计执法遇障碍,中止(暂停),暂不结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济损失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2006年7月17日) 第四十条: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二)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行公务,造成不利后果的;(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案情的;(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
江达县统计局 | 江达县统计局 | 0895-4513027 | 无明确规定 | |||||||||||||||||||||||||||||||||||||||||||||||||||||||||||||||||||||||||||||||||||||||||||||||||||||||||||||||||||||||||||||||||||||||||||||||||||||||||||||||||||||||||||||||||||||||||||||||||||||||||||||||||||||||||||||||||||||||||||||||||
5 | 行政 处罚 | JDXTJJ CF-5 | 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席令第15号)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统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 2.调查阶段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统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统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统计部门应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延长期不超过3个月。当事人被有强制权的执法机关查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被刑事羁押或被通缉,统计执法遇障碍,中止(暂停),暂不结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济损失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2006年7月17日) 第四十条: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二)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行公务,造成不利后果的;(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案情的;(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
江达县统计局 | 江达县统计局 | 0895-4513027 | 无明确规定 | |||||||||||||||||||||||||||||||||||||||||||||||||||||||||||||||||||||||||||||||||||||||||||||||||||||||||||||||||||||||||||||||||||||||||||||||||||||||||||||||||||||||||||||||||||||||||||||||||||||||||||||||||||||||||||||||||||||||||||||||||
6 | 行政 处罚 | JDXTJJ CF-6 |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部门规章】《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1号2007年8月27日)第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的,还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还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提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 1.立案阶段责任:统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 2.调查阶段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统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统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统计部门应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延长期不超过3个月。当事人被有强制权的执法机关查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被刑事羁押或被通缉,统计执法遇障碍,中止(暂停),暂不结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济损失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2006年7月17日) 第四十条: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二)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行公务,造成不利后果的;(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案情的;(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
江达县统计局 | 江达县统计局 | 0895-4513027 | 无明确规定 | |||||||||||||||||||||||||||||||||||||||||||||||||||||||||||||||||||||||||||||||||||||||||||||||||||||||||||||||||||||||||||||||||||||||||||||||||||||||||||||||||||||||||||||||||||||||||||||||||||||||||||||||||||||||||||||||||||||||||||||||||
7 | 行政检查 | JDXTJJ JC-1 | 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1999年9月23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2012年3月30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修订)第三十八条:统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提供统计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二)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制度的确定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三)统计报表的制发是否合法;(四)统计资料的管理、公布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五)其他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第四十一条: 统计执法检查可以对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检查对象应当提供有关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原始记录以及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检查对象不得拒绝、隐匿或者提供不真实的资料。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2006年7月12日)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
1.告知阶段责任:统计部门应当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 2.检查阶段责任:统计部门对统计工作检查,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处理阶段责任:处理调查报告,对调查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监管阶段责任:强化统计工作秩序和统计数据质量检查情况的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2、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3、 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或者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 4、不接受或不按规定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造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统计数据失实的。 5、对抵制、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6、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7、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8、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行公务,造成不利后果的。 9、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2006年7月17日) 第四十条: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二)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行公务,造成不利后果的;(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案情的;(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
江达县统计局 | 江达县统计局 | 0895-4513027 | 无明确规定 | , | ||||||||||||||||||||||||||||||||||||||||||||||||||||||||||||||||||||||||||||||||||||||||||||||||||||||||||||||||||||||||||||||||||||||||||||||||||||||||||||||||||||||||||||||||||||||||||||||||||||||||||||||||||||||||||||||||||||||||||||||||
8 | 行政 奖励 | JDXTJJ JL-1 | 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显著成绩、表现突出等行为给予表彰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席令第15号)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453号)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五)在改进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荣誉称号,并可以发给奖品、奖金。奖金按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 1、受理环节责任:公开发布评选表彰文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核环节责任:根据评选原则、标准、条件、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表彰决定(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拟表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举报投诉进行依法处理。 4、执行环节责任:公示期满,公开下发文件,颁发奖励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统计表彰或奖励工资中存在弄虚作假、把关不严等;对统计法定行政奖励职责不予履行的; 2、对法定奖励职责敷衍了事,不制定评比标准、不完全覆盖应参评范围的; 3、对不符合参加评比条件的人准予参加推荐评比,如受到违纪处理人员等; 4、在先进统计人员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对通过初审人员不进行公示的; 6、评比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2条: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三)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 江达县统计局 | 江达县统计局 | 0895-4513027 | 无明确规定 | |||||||||||||||||||||||||||||||||||||||||||||||||||||||||||||||||||||||||||||||||||||||||||||||||||||||||||||||||||||||||||||||||||||||||||||||||||||||||||||||||||||||||||||||||||||||||||||||||||||||||||||||||||||||||||||||||||||||||||||||||
9 | 行政 奖励 | JDXTJJ JL-2 | 对在经济、农业、人口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第三十四条: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七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四十一条: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第十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1、受理环节责任:公开发布评选表彰文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核环节责任:根据评选原则、标准、条件、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表彰决定(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拟表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举报投诉进行依法处理。 4、执行环节责任:公示期满,公开下发文件,颁发奖励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统计表彰或奖励工资中存在弄虚作假、把关不严等;对统计法定行政奖励职责不予履行的; 2、对法定奖励职责敷衍了事,不制定评比标准、不完全覆盖应参评范围的; 3、对不符合参加评比条件的人准予参加推荐评比,如受到违纪处理人员等; 4、在先进统计人员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对通过初审人员不进行公示的; 6、评比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2条: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三)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 江达县统计局 | 江达县统计局 | 0895-4513027 | 无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