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工作重要论述和“防止返贫和继续攻坚同样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的十九大精神,牢牢把握西藏工作的着眼点着力点和出发点落脚点,强力巩固脱贫成效,推动防范返贫工作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机结合相互促进。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西藏自治区关于建立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的实施方案》和昌都市相关精神,制定本修订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为切实做到“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加强脱贫人口及边缘人口动态监测工作,及时掌握贫困人口脱贫后的情况,对有返贫或致贫风险的农户,早发现、早介入、早帮扶、严防返贫致贫。
第三条 本修订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委、政府,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脱贫攻坚指挥部,县脱贫攻坚部各专项组(成员单位),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个人。防止返贫对象范围包括2016年以来的建档立卡户(以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数据为基准)、脱贫户以及建档立卡库外的边缘户。
第四条 按照“领导不变、焦点不散、靶心不变、力度不减、措施不降、结对不变”原则,防止返贫工作保持延续脱贫攻坚工作体系和力度。
第二章 返贫判定
第五条 严格按照“两不愁、三保障”标准,根据脱贫户现有产业、就业、家庭收支及致贫主因等情况来判定。如满足以下任意一条均可判定为返贫。1.家庭年人均纯收低于当年现行脱贫标准的,家庭具体收入测算参照《西藏自治区贫困人口脱贫考核登记表》;2.家庭有适龄儿童未入校接受义务教育的;3.未纳入各项医疗保障政策的(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政策兜底等);4.住房存在安全隐患的(分为C、D两级。其中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5.饮水安全未达标的;6.因病、因灾或其他不可控因素造成的且经相关政策帮扶或救助后仍未达到当年现行脱贫标准的。
第三章 动态监测
第六条 根据《昌都市关于做好脱贫人口及边缘户人口动态监测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结合我县实际,重点对以下八类人员进行防止返贫动态监测范围:一是将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国家扶贫标准1.5倍的农牧民家庭(2020年监测范围为2019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000元(含)以下家庭,以后年度根据国家扶贫标准适时调整);二是当年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扣除各类报销及救助资金后,自付医疗费仍然较高,导致家庭负担较重的农户;三是因子女接受大专(高职)及以上教育导致家庭负担较重的农户;四是因残、因病等原因造成家庭成员完全丧失劳动力或主要劳动力完全丧失劳动力的农户;五是家庭因自然灾害或车祸、火灾等较大事故的,经各类救助与保险理赔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的农户;六是因产业失败、就业不稳定等其它原因,导致家庭负担较重的。七是因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导致返贫的农户;八是其他不可控因素导致“两不愁三保障”不达标的农户。
第七条 结合我县实际,共划定四类预警级别。
一级(红色)预警。致贫主因依然存在,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年国家扶贫标准的,即返贫、致贫户;
二级(黄色)预警。致贫主因存在,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年国家扶贫标准1倍及以下的,政策性收入占比较高,脱贫质量不够稳定的;
三级(绿色)预警。致贫主因缓解,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年国家扶贫标准1-1.5倍之间的;
四级(蓝色)预警。致贫主因消失,年人均可支配纯收入超过当年国家扶贫标准1.5倍及以上的,有稳定收入来源,已实现稳定脱贫的(如已购置商品房、私家车等高档消费品,子女毕业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等)。
第八条 在“两不愁”基础上,重点将“三保障”等(第五条所涉)纳入动态监测范围。
第九条 各乡(镇)要加强返贫风险动态监测,对照当年脱贫(返贫线)标准,每月对所有建档立卡户和边缘户进行动态监测并按预警等级分类划分。
第十条 各乡(镇)根据动态监测结果,每月召开防止返贫工作会议,分析致贫原因、研究脱贫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县脱贫攻坚指挥部。
第十一条 县脱贫攻坚指挥部要及时研究上报的防止返贫情况,并根据研究结果定期组织“回头看”,形成县级动态监测台帐,确保底数清、情况明,为县委决策提供有力的基础支撑。
第四章 监测程序
第十二条 监测工作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村级核查。由驻村工作队、村“两委”干部每月入户进行核查或根据农户主动申报,由村党支部书记签字上报乡镇党委、政府。
(二)乡镇复核。对村级每月上报的监测情况,各乡镇要及时启动实地复核程序,并根据村上报的监测情况每月召开乡镇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或脱贫攻坚部)会议对上报情况进行审核,由乡镇党委政府一把手签字上报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
(三)县级审定。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每月结合乡镇每月上报的情况每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汇总分析研究并报市脱贫攻坚指挥部。
第五章 返贫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 按照“脱贫即出、返贫即入”及“属地管理”原则,在乡(镇)党委统一领导下,由驻村工作队和村“两委”具体实施,结合结对帮扶工作(协调结对帮扶人或结对帮扶所在单位),以上一年度末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数据为基准,按照返贫判定标准,组成评估小组(至少3人),每月对贫困户是否稳定脱贫(或返贫)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如达不到当年现行脱贫标准的,按以下程序评定返贫户:
(一)返贫申请。驻村工作队和结对帮扶责任人协助指导贫困户及时向村“两委”提请返贫申请(包括返贫申请、《西藏自治区贫困人口脱贫考核登记表》、医疗保障情况说明、住房安全保障情况说明、教育保障情况说明)。
(二)村级民主评议。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在收集汇总返贫申请的基础上对拟返贫户进行全面审核,组织召开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申请返贫户是否符合返贫标准,形成民主评议结论。
(三)村级审核公示。民主评议通过的返贫户在村所在地公示7天,公示无异后由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向乡(镇)提请返贫申请。
(四)乡(镇)级民主评议。乡(镇)党委、政府对拟返贫户进行再次审核,组织召开民主会议,评议申请返贫户是否符合返贫标准,形成民主评议结论。
(五)乡(镇)级审核公示。民主评议通过的拟返贫户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公示7天,公示无异后由乡(镇)脱贫攻坚指挥部向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提请返贫申请。
(六)县级审核。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协调县直部门对拟返贫户进行全面审核,公示7天确认无异后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备并及时将返贫户纳入贫困户。
第六章 返贫帮扶措施
第十四条 各乡(镇)针对返贫户要强化致贫主困分析,建立返贫人口动态台帐,做到因户施策、对症下药,同时注重近期和长远脱贫并重。
第十五条 在“两不愁”的前提下,统筹协调上级对口部门强化“三保障”等力度。
第十六条 县委宣传部要统筹协调各级各部门继续完善强化“县乡村”三级宣传格局,进一步提升群众知政策、感“党恩”意识,重点通过“百人宣讲团”、“康巴V江达”、“我的扶贫之路”、小品《搬迁》等平台和节目,利用身边人身边事,激发贫困群众脱贫“内生动力”,强化脱贫主体意识。
第十七条 在落实好“防止返贫措施”(第七章)外,加大相关惠民政策的宣讲和解读,防止因不懂政策造成的返贫情况发生。
第十八条 加大相关政策倾斜力度,特别是要在产业、培训就业上下功夫。
第七章 防止返贫措施
第十九条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紧紧围绕“两不愁、三保障”等脱贫标准,持续深入落实“五个一批”等脱贫(扶持)措施,建立符合实际的长效机制,确保脱贫户稳定脱贫,为乡村振战略的全面深入实施打下坚实基础。
第二十条 强化基本医疗保障。
(一)严格医疗管控,确保贫困人口医疗费用控制在可承受范围。1.坚持保基本、兜底线原则,落实定点医疗机构、确定诊疗方案、确定病种收费标准“三定”措施。2.全面落实建档立卡人口新农合个人缴费由政府补贴政策,确保新农合基本医保对农牧贫困人口全覆盖。3.到2020年,逐步实现兜底医疗保障向城乡医疗救助过渡(注:逐步将政策兜底资金纳入医疗救助一并申请),提供托底保障。
(二)实施贫困人口大病和慢性病精准救治。1.全面推进大病专项救治,定临床路径、定点医院、定单病种费用、加强责任落实和加强质量管理“三定两加强”措施,对大病患者进行集中救治,同时逐步扩大救治病种,力争到2020年,由目前肺癌等20个病种扩大到30个病种。2.做实做细慢病签约服务管理,对农牧区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实现家庭签约服务应签尽签,重点加强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等慢病患者的规范化管理和服务,做到签约一人、履约一人、做实一人,同时可以结合实际探索扩大慢性病管理服务范围。
(三)实施重点传染病、地方病综合防控。1.实施艾滋病防治攻坚行动。根据《昌都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年-2020年)》,全面落实艾滋病免费筛查、治疗、母婴阻断等措施。2.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根据《昌都市结核病综合防治方案(2018年-2020年))》,按要求加强学生、寺庙僧人、65岁以上老年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人群进行肺结核筛查并适当提供补助。3.全面推开包虫病防治。根据《昌都市包虫病综合防治工作方案(2017年-2020年)》,对全县人口进行全面筛查并对提供实施药物、手术治疗。4.强化大骨节病综合防治。在病区因地制宜落实学龄儿童集中住宿、退耕还林、搬迁等措施,开展7-12周岁儿童患病及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监测,改善病区婴幼儿营养状况,实施儿童营养改善项目。5.全面开展“六病”筛查救治工作。6.开展农牧区饮水水质改善提升促进行动。
(四)大力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提升行动。1.全面改善医疗基础设施条件。按照“填平补齐”原则,确保建好1-2个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院),到2020年完成县级藏医院等级评审工作,实施好乡(镇)卫生院达标和村卫生室提质改造工作,同时创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机制,构建三级联动的县域医疗服务体系。2.加强人才综合培养。力争到2020年每个乡(镇)卫生院有1名全科医生、6名卫生人员,同时加大医疗人才再培训和再教育工作。3.深入推进三级医院对口帮扶。4.实施互联网+医疗健康行动,延伸医疗服务触角。
(五)实施妇幼健康和健康促进工作。1.全面落实妇幼健康项目。2.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3.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4.全面推进“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强化义务教育保障。
(一)按照《江达县全面深化改革实施办法》,严格落实招生及控辍保学“1·5·10”工作机制,实现“五不办理”和“一不准”政策。
(二)坚持“控辍保学”“双线五级八包”责任制。层层签订学生“控辍保学”责任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格局。建立健全“控辍保学”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工作目标责任制。
(三)坚持日、周、月辍学报告制度。做好学生人数统计并每日报告县教育局;县教育局做好全县学生统计分析,并每月向“控辍保学”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学生到位及流失情况。
(四)坚持依法治教,全面落实“四书制”,把中小学生招生、“控辍保学”、整班移交工作纳入依法治教轨道。同时加大义务教育执法力度,乡(镇)和村“两委”要根据《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辖区内招生、“控辍保学”、整班移交相关制度,明确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的“控辍保学”责任。村干部要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订“控辍保学”责任书。
(五)对接昌都市职业技术学校等各类培训机构,对我县建档立卡户和疑似失学大龄学生(13-15周岁)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初中毕业后优先推荐到县级扶贫产业、农牧民施工队就业。
(六)严格落实五级学生到位检查机制,坚持学生到位五级检查台账,务必做到班主任每天、教学副校长每周、校长每半月、乡(镇)长每月、乡(镇)党委书记每季度核查一次学生信息、考勤、清点学生人数,准确掌握学生到位情况。
(七)完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照一乡一册、一校一册、一班一册、一生一卡的学生信息管理制度,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1至9年级学生的整班移交工作。
(八)落实教学常规管理,严格教师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后辅导、质量监测等常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教研网络,丰富教研活动,加强教师业务培训及城乡教师交流轮岗制度,每年全县开展不少于2次的教师集中培训,进行一次教师业务考试,县直学校骨干教师到乡镇学校支教,乡(镇)青年教师到县直学校跟岗学习,促进教师队伍建设,提升业务水平。对建档立卡户学生在教学上实施教师“一对一、一对多”结对帮扶,深入开展家访工作,每年至少进行2次家访。
(九)完善学校基础建设,确保学校标准化,各学校2020年前达到均衡验收指标。
(十)增强学校文化建设,突出文化育人氛围,结合学校发展和地域特色,重点打造教室文化、走廊文化、宿舍文化。
(十一)着重推广校长“普通话工程”,加强“双语”教学,培养1-2年级学生的汉语表达能力,开展演讲赛、朗诵赛、征文活动,提高3-4年级学生使用汉语能力。
第二十二条 强化易地扶贫搬迁点后续管理和住房安全保障。
(一)加快易地扶贫搬迁点各项配套设施的完善工作,确保实现“留得住”,同时强化搬迁点后续管理,落实《江达县搬迁群众入住管理规定》,营造整洁、舒适的生活环境,积极宣传、引导搬迁群众文明生活新风尚。
(二)由驻村工作队每半年对辖区内房屋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情况形成全村危房统计台帐。如遇火灾、洪水、山体滑坡等不可控因素引起的房屋安全问题可随时作排查统计上报。
(三)驻村工作队对排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CD级危房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后上报县住建局。
(四)由县住建局派专业技术人员对上报的危房进行复核鉴定,同时要加大上级对口部门的衔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资金。
(五)结合我县实际,对危房改造实行补助政策,具体标准暂定为(最终标准根据国家政策实施):1.C级加固改造,每户补助2.32万元;D级拆除重建,每户补助5.8万元。改造方式为由农户自行改造或自行重建。
(六)CD级鉴定标准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发挥民政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兜底作用。
(一)低保兜底扶持。要根据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家庭实际和家庭收入对低保标准进行调整,在巩固阶段继续享受低保救助。加大对边缘户的低保动态管理力度,及时将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年现行脱贫标准的困难家庭纳入低保范围。
(二)弱势群众扶持。对农村低保对象中60岁以上的无劳动能力和丧失劳动能力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长期卧床病人纳入到社会保障兜底范围中。
(三)重度残疾人扶持。加强重度残疾人经济状况调查核对力度,对一级、二级困难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为低收入家庭的三、四级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四)特困人员扶持。截止2020年底前,农村建档立卡特困人员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将缴费部分按标准统一转入医保部门。
(五)低保边缘户扶持。继续加大对非建档立卡贫困户对象人员的核查力度,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及时将人均年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纳入低保范围。
(六)继续加强贫困人口住院医疗救助。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政策减免、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或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救助。
(七)因病因灾返贫家庭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因病因灾或因重大事故返贫时,按相关政策及时给予临时救助。贫困边缘户收入增长退出低保后,因病因灾或因重大事故返贫时,及时按程序重新纳入低保范围进行救助,发生重特大疾病或事故至使家庭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困难的,按相关政策给予临时救助。
(八)养老服务扶持。继续强化宣传力度,提高特困供养服务中心入住率,确保有意愿特困人员入住率达到100%。
第二十四条 强化建管结合,发挥好产业长期稳定脱贫根本。立足区内外两个市场,重点在组织管理、延伸产业链条、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增收上下功夫,进一步规范产业建成后经营管理,签订带动脱贫协议,建立分红机制,确保产业项目持续发挥效益。
第二十五条 打破基础设施短板瓶颈制约。
(一)基础设施组严格按照县委、县府要求,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对全县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水电路讯网科教文卫保”等)整体部署,协调推进,同时要主动靠前、通力配合,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良好条件。
(二)各涉项部门及时与上级对口部门沟通衔接,提前完善项目前置手续,确保项目尽快下达批复并落地建设。
(三)加大与项目建设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沟通衔接,提前考虑到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征地、拆迁、砂石运输、群众务工等问题,提前谋划,为项目建设争取宝贵时间。
(四)项目落地建设后,各涉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倒排工期,安排专人负责,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确保项目建设切实发挥效益。
(五)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尽量吸纳当地群众尤其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与工程建设,增加群众现金收入,力争“项目建设和群众增收”双促进。
第二十六条 强化生态岗位在生态保护和群众增收的双促进作用。
(一)县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对生态岗位人员实行季度履职考评制度,岗位资金发放根据考评情况落实,避免“福利陷阱”,切实发挥好生态岗位的生态保护效益。
(二)加大生态建设工程实施力度,积极争取各类造林绿化工程,不断吸纳贫困群众投工投劳,切实拓宽群众增收渠道。
(三)加大林业产业建设力度,积极申请林业产业项目资金支持,加大村集体苗圃、经济林种植、林下资源等林业产业项目的建设力度,吸纳贫困群众参与项目实施以增加收入。
(四)加大天保工程实施力度,将长江上游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与生态脱贫工作有机结合,加大对685.3万亩天然林资源的管护力度,贯彻落实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
第二十七条 地质灾害返贫防范。
(一)全面排查,掌握地质灾害隐患点。主动靠前,积极联系上级自然资源局,落实全县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工作,全面掌握县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和影响情况,为下一步防灾避险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二)加强监测巡查,及时反馈情况。针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安排地质灾害群测群员日常巡查,由县自然资源局对地质灾害群测群员进行培训,各乡(镇)、村委会检查督导地质灾害群测群员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上报地质灾害隐患点情况,争取早发现、早避让,避免因灾导致人员伤亡。
(三)设立警示标志,提醒人员避让。根据排查结果,在重点区域和重点道路设立防灾避险警示牌,提醒过往群众和车辆等远离危险区域或快速通过。
(四)实施避让搬迁,远离灾害隐患。根据地质灾害分布和影响情况,对需要进行避让搬迁的逐步实行避让搬迁,远离地质灾害隐患,从源头上杜绝因灾致贫情况发生。
(五)申请治理项目,排除地质灾害隐患。向上级部门争取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将重大的、涉及群众多的、威胁面积广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列为重点治理项目,尽早进行治理,排除地质灾害隐患。
第二十八条 县委宣传部要统筹协调各级各部门继续完善强化“县乡村”三级宣传格局,进一步提升群众知政策、感“党恩”意识,重点通过“百人宣讲团”、“康巴V江达”、“我的扶贫之路”、小品《搬迁》等平台和节目,利用身边人身边事,激发贫困群众脱贫“内生动力”,强化脱贫主体意识。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要善于利用“四扶激励”成效,积极引导辖区群众坚定“感党恩、跟党走”意识,进一步夯实党在基层的执政根基。
第三十条 县人社局要深度结合市场需求,通过“军旅式、订单式和定向式”措施,针对性地开展适用性技能培训,做到精准化培训、精准化就业。
第八章 返贫责任
第三十一条 防止返贫工作保持延续脱贫攻坚工作责任体系。
第三十二条 县级党委、政府承担防止返贫工作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每月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听取防止返贫工作汇报,专题研究部署防止返贫工作和返贫人口脱贫工作。
第三十三条 乡级党委、政府承担防止返贫工作具体责任,对拟返贫户的识别、扶持(脱贫)和退出等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每月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听取防止返贫工作,专题研究部署防止返贫工作和返贫人口脱贫工作,并及时向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报告防止返贫和返贫人口脱贫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十四条 驻村工作队和村“两委”承担防止返贫工作落实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每月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研究部署防止返贫工作和返贫人口脱贫工作,并及时向乡(镇)报告防止返贫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十五条 结对帮扶人和结对帮扶人所在单位对帮扶对象返贫(脱贫)负直接责任,每季度向所在乡(镇)、驻村工作队报告帮扶对象返贫或脱贫情况。
第三十六条 乡(镇)、驻村工作队、村“两委”和结对帮扶人(结对帮扶单位)四方可根据帮扶对象实际开展具体防止返贫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具体考核奖惩参照《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西藏自治区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的决定》实施,或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昌都市防止返贫工作相关文件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修订办法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同时原《 江达县脱贫攻坚防止返贫工作实施办法》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修订办法如与国家、自治区和昌都市相关脱贫攻坚或防止返贫工作精神和规定有冲突的地方,以上级相关精神和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修订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