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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 2023-03-24   浏览次数:   【字体: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共341项)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问责依据 责任主体 承办
机构
服务
电话
法定
期限
项目 子项
1 行政
许可
JDXZFHCXJSJ XK-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主席令第74号)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县(县级市)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涉及跨县(县级市)的项目,由所在县(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提出审查意见,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自治区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涉及跨地(市)的项目,由所在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提出审查意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国家、中央各部门和公司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
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核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监督阶段责任:加强项目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15个工作日
2 行政
许可
JDXZFHCXJSJ XK-2 建设用地(含临时性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管理第二十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县(县级市)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家、中央各部门、公司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核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监督阶段责任:加强项目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15个工作日
3 行政
许可
JDXZFHCXJSJ XK-3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1年,逾期未重新申领选址意见书、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核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监督阶段责任:加强项目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15个工作日
4 行政
许可
JDXZFHCXJSJ XK-4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核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监督阶段责任:加强项目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10个工作日
5 行政
许可
JDXZFHCXJSJ XK-5 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以及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绿地用地性质审批 【行政法律】《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107项,项目: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核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监督阶段责任:加强项目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通过的;
3、因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进行审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擅自增设或变更备案审核程序和条件的;
5、在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10个工作日
6 行政
许可
JDXZFHCXJSJ XK-6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六号)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核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监督阶段责任:加强项目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 第七十九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15个工作日
7 行政
许可
JDXZFHCXJSJ XK-7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监登记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核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监督阶段责任:加强项目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通过的;
3、因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进行审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擅自增设或变更备案审核程序和条件的;
5、在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3个工作日
8 行政
许可
JDXZFHCXJSJ XK-8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核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监督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5.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公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10个工作日
9 行政
许可
JDXZFHCXJSJ XK-9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护等原因停止供水审批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核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监督阶段责任:加强项目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5.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镇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七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3个工作日
10 行政
许可
JDXZFHCXJSJ XK-10 商品房预售许可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核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监督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通过的;
3、因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进行审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擅自增设或变更备案审核程序和条件的;
5、在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10个工作日
11 行政
许可
JDXZFHCXJSJ XK-11 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核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监督阶段责任:加强项目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15个工作日
12 行政
许可
JDXZFHCXJSJ XK-12 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核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监督阶段责任:加强项目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违
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
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
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5个工作日
13 行政
许可
JDXZFHCXJSJ XK-13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9项 项目名称: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部门: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核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监督阶段责任:加强项目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四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10个工作日
14 行政
许可
JDXZFHCXJSJ XK-14 特殊车辆(易损坏道路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核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监督阶段责任:加强项目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四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3个工作日
15 行政
许可
JDXZFHCXJSJ XK-15 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审批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核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监督阶段责任:加强项目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10个工作日
16 行政
许可
JDXZFHCXJSJ XK-16 设置城市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十八条: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核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监督阶段责任:加强项目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3个工作日
17 行政
许可
JDXZFHCXJSJ XK-17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二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核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监督阶段责任:加强项目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5个工作日
18 行政
许可
JDXZFHCXJSJ XK-18 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审批 【部门规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04号)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应当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其迁移或拆除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核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监督阶段责任:加强项目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04号)第二十三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10个工作日
19 行政
许可
JDXZFHCXJSJ XK-19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核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监督阶段责任:加强项目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10个工作日
20 行政
许可
JDXZFHCXJSJ XK-20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核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监督阶段责任:加强项目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15个工作日
21 行政
许可
JDXZFHCXJSJ XK-21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化、树木审批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核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监督阶段责任:加强项目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三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5个工作日
22 行政
许可
JDXZFHCXJSJ XK-22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3项: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5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核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监督阶段责任:加强项目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5个工作日
23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条例,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受理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2.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被调查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监管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进行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4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 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5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3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条第二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6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4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第六十五条第四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条第三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7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5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1月14日 区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建筑活动当事人索贿、行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8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6 对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1月14日 区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建筑活动当事人索贿、行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9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7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30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8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第七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31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9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1月14日 区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建筑活动当事人索贿、行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32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0 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1月14日 区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建筑活动当事人索贿、行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33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1 对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1月14日 区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建筑活动当事人索贿、行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34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2 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35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3 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第七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36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4 对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 【法律】《节约能源法》第十条 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第七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37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5 对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年9月28日)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第三十三条第四、五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38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6 对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处罚 【部门规章】《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2004年3月29日)第四条 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见“共性责任”部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39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7 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责任: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第三十三条第四、五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40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8 对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责任: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第三十三条第四、五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41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9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处罚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2007年6月26日)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条: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2007年6月26日)第三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许可的;(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42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0 对未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2007年6月26日)第三十三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2007年6月26日)第三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许可的;(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43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1 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2007年6月26日)第三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2007年6月26日)第三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许可的;(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44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2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三条第三、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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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3 对单位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注销,或逾期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封存和启封的处罚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罚。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90天
46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4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以及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部门规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 七部委令第12号)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47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5 对规避招标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82号)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48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6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49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7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50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8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51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9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52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30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53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31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54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32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55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33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56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34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57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35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地方性法规】 《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1月14日 区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五十八条:施工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的,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58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36 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六十条第二款: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59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37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相关规定;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60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38 对招标人超过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61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39 对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处罚 【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六十九条: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62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40 对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63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41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64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42 对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第八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65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43 对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八条: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
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18日修正版内已删除此条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66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44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67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45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82号)第二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82号)第三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68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46 对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处罚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82号)第二十六条: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82号)第三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69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47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2000年10月18日)第二十九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82号)第三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70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48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对项目进行预售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588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第七十条: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第七十一条: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71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49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以及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2012年7月2日)第三十九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72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50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73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51 对建设单位未按时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74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52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八条:城市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八条: 重点市、县(区、市)新建民用建筑,楼层七层以上(含七层)的,应按地面建筑底层相等的面积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六层以下(含六层)、建筑面积7000M以上(含7000M)的,应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以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的2%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设纳入基建计划,由建设单位修建。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具有战时防空,平时为生产、生活服务的双重功能。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75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53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2009年修订)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76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54 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77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55 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一百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78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56 对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 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79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57 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80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58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部门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5日)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81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59 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处罚 【部门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发布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令第23号修改) 第四条 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有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发布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令第23号修改)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82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60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行政法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的规定处罚。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83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61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84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62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85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63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86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64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87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65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88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66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89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67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第三十二条: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90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68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91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69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92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70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93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71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以及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94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72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95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73 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165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96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74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97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75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98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76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99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77 对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00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78 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01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79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建设工程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02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80 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03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81 对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建设工程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04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82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05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83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06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84 对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588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588号)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二十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07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85 对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588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588号)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二十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08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86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罚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建设部令第77号)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
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588号)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二十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09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87 对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588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588号)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二十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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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88 对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588号)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588号)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二十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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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89 对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588号)第三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 建设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588号)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二十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12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90 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公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公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13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91 对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施或者施工的;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公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施或者施工的;(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公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14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92 对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公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公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15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93 对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公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公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16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94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 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 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四条: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于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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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95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 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 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四条: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于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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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96 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 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 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四条: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于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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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97 对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 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 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四条: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于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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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98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及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21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99 对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同时受聘于二人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第三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璀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二)同时受聘于二人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及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22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00 对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处罚 【行政法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1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2号)第三十一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1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2号)第三十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23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01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24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02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25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03 对将人民防空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罚。
【部委文件】《人防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280号)第三十二条:对于将人防工程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应责令改正,并可对发包方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90号)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内行审查的原则。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省、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考核认定的设计审查人员,或者委托已取得施工图审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设计审查机构具体实施。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26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04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三条第三、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27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05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证书的处罚 【部门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九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28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06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2015年1月22日)第三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29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07 对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5年1月22日)第三十五条: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30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08 对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2015年1月22日)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31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09 对施工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32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10 对注册建筑师提供虚假材料、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部门规章】《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7号2008年3月15日)第四十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注册机关不予受理,并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第四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7号2008年3月15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及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33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11 对未受聘并注册于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部门规章】《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未受聘并注册于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7号2008年3月15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及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34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12 对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部门规章】《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7号2008年3月15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及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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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13 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部门规章】《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7号2008年3月15日)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7号2008年3月15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及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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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14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部门规章】《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7号2008年3月15日)第四十六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7号2008年3月15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及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37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15 对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处罚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三条第六项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第三十七条 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2号2015年1月22日)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五)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38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16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2015年1月22日)第四十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2号2015年1月22日)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五)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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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17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或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或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处罚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40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18 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或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或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41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19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处罚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42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20 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8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部门规章】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78号)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2号)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43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21 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部门规章】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78号)第十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2号)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44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22 対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2号)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45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23 对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46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24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 建设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47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25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 建设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48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26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 建设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49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27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 建设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50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28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 建设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51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29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承包单位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地方性法规】 《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1月14日 区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承包单位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52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30 对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当依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的处罚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一)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二)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三)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当依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53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31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号令)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号令)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54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32 对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处罚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号令)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号令)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55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33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处罚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号令)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号令)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56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34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号令)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号令)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57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35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处罚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1号)第三十三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1号)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58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36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1号)第三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1号)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59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37 对未经注册,擅自 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1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1号)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60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38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1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1号)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61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39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1号)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五)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七)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八)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十)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十一)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1号)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62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40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1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1号)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63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41 对房地产评估机构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2号)第四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2号)第五十五条: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64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42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五)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2号)第五十五条: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65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43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处罚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2号)第二十二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2号)第五十五条: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66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44 对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2号)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2号)第五十五条: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67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45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处罚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2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2号)第五十五条: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68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46 对房地产评估机构违规出具评估报告的处罚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2号)第二十条第二款: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第三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2号)第五十五条: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69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47 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2号)第二十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2号)第五十五条: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70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48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不正当竞争等的处罚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2号)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2号)第五十五条: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71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49 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 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588号)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72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50 对开发企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588号)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73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51 对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74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52 对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二十五条: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审查人员;对于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还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75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53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令第18号)》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令第18号)》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76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54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令第18号)》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城市绿化条例》(住建部令第18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令第18号)》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77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55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以及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令第18号)》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令第18号)》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78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56 对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处罚 【部门规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资质审批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79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57 对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部门规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资质审批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80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58 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部门规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资质审批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81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59 对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2月24日经第29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2月24日经第29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对其授权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主要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82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60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处罚 【部门规章】《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2月24日经第29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披露。被取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竞标。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2月24日经第29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对其授权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主要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83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61 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部门规章】《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2月24日经第29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未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2月24日经第29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对其授权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主要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84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62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处罚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85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63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86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64 对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处罚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87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65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处罚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88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66 对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处罚 【部门规章】《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89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67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处罚 【部门规章】《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90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68 对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处罚 【部门规章】《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91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69 对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8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1号)第十七条: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并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8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1号)第二十一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92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70 对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8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1号)第十九条: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仍不安装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可以并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8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1号)第二十一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93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71 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财政部令165号)(2001年修正)第二十四条:违法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四)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于2010年12月31日废止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中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94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72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处罚 【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 第二十八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见“共性责任”部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95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73 对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部门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第二十三条 房产测绘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96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74 对将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交付购买人的处罚 【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165号)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165号)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97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75 对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165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165号)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98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76 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处罚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二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165号)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199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77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00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78 对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工程监理企业的处罚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01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79 对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02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80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三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03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81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建造师的处罚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三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及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04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82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及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05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83 对未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及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06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84 对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及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07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85 对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26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及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08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86 对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及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09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87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建造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
第三十二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及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10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88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 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11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89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 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12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90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九)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 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13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91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 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14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92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以及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一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第三十二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 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15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93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16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94 对装修人违反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17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95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18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96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27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19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97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处罚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20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98 对违反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处罚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21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199 对违反规定,未办理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22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00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23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01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法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4月28日)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4月28日)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24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02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4月28日)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反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4月28日)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25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03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4月28日)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反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4月28日)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26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04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4月28日)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反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4月28日)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27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05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4月28日)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反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4月28日)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28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06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4月28日)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29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07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4月28日)第四十六条:违法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4月28日)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30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08 对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仍然作为出租房屋的处罚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第二十四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31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09 对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处罚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第二十四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32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10 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当事人未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的处罚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14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第二十四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33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11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34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12 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处罚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35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13 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未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重新投入使用;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处罚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36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14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37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15 对建筑起重机械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处罚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38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16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39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17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四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四十二条: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40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18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四十二条: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41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19 对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六条: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四十二条: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42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20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未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四十二条: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43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21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违反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四十二条: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44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22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四十二条: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45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23 对未按相关规定取得人民防空设计资质的处罚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十一条:人民防空设计、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分别实行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制度。
【部委文件】《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人防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与警告。该设计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资质;第二十六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人防设计许可资质证书,一经发现,取消许可资质;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46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24 对自治区以外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0年6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二条区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造价咨询等单位,在我区从事建筑活动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送企业基本信息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选择未报送基本信息的企业进行建筑活动的,予以通报。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1月14日 区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建筑活动当事人索贿、行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47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25 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未进行工程报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1月14日 区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进行工程报建的,责令改正,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修订后的管理条例无此条内容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1月14日 区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建筑活动当事人索贿、行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48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26 对施工承包单位不与施工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0年6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作为不良记录载入该企业信用档案;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者案件线索,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移送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或者使用务工人员工资专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照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1月14日 区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建筑活动当事人索贿、行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49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27 对工程监理单位不按规定履行监理职责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0年6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及有关监理人员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旁站监理职责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责令改正,并作为不良记录载入该企业和有关人员的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对于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旁站监理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除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应当依法追究监理单位和有关监理人员的相应责任。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1月14日 区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建筑活动当事人索贿、行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50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28 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委托内容中有违反国家及《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1月14日 区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五十七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委托内容中有违反国家及本条例规定,不予以纠正和制止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修订后的管理条例无此条内容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1月14日 区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建筑活动当事人索贿、行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51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29 对有形建筑市场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和政府行政部门有任何隶属关系或经济利益;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在服务活动中接触的商业秘密,未履行保密义务的规定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1月14日 区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三十三条:有形建筑市场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二)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和政府行政部门有任何隶属关系或经济利益;(三)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四)对在服务活动中接触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六十条:有形建筑市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修订后的管理条例无此条内容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1月14日 区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建筑活动当事人索贿、行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52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30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从事勘察活动、其提供的勘察资料和文件不真实、准确,不能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的;设计单位未就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项向建设、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作出说明,并完成技术交底的;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未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的;勘察、设计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后不配合调查,并在勘察、设计的后续方案中未提出防范、补救措施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2015)4号)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勘察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从事勘察活动、其提供的勘察资料和文件不真实、准确,不能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的;(二)设计单位未就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项向建设、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作出说明,并完成技术交底的;(三)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未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的;(四)勘察、设计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后不配合调查,并在勘察、设计的后续方案中未提出防范、补救措施的。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2015)4号)第五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53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31 对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委托他人代行监理职责或者同时承担两个以及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理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2015)4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委托他人代行监理职责或者同时承担两个以及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暂扣或者吊销监理人员资格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2015)4号)第五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54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32 对施工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上岗作业的、电(气)焊工和油漆工未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上岗作业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2015)4号)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上岗作业的、电(气)焊工和油漆工未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2015)4号)第五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55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33 对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存在事故隐患,未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机构报告,未立即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或者在建设工程实施期间脱岗、同时承担两个以及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现场安全监督工作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2015)4号)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存在事故隐患,未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机构报告,未立即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或者在建设工程实施期间脱岗、同时承担两个以及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现场安全监督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暂扣或者吊销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2015)4号)第五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56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34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等单位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2015)4号) 第五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等单位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2015)4号)第五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57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35 对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藏政发32号)第三十一条: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藏政发32号)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58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36 对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处罚 【部门规章】《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由房屋登记机构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2019年8月22日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9月6日起施行。根据《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废止《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房屋登记办法》第九十三条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涂改、毁损、伪造房屋登记簿;(二)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59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37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楼面荷载的处罚 【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正)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正)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60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38 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三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61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39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62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40 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63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41 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2. 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3. 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4. 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5.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6. 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7. 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64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42 对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65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43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66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44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2. 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3. 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4. 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5.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6. 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7. 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8.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67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45 对在燃气设施范围内从事违规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2. 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3. 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4. 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68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46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69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47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70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48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乱涂乱画、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不按规定倾倒、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不履行清扫保洁义务、运输货物造成泄漏、遗撒的、临街工地、停工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271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49 对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五条  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272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50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273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51 对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未按规定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274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52 对未按规定改造或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275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53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八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276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54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收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277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55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将垃圾交给个人和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单位和个人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278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56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279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57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280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58 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私自接用路灯电源;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4号)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部门规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4号)第二十三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281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59 对经排查发现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2号)第十九条第二款: 经排查发现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撤回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禁止其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同级环保部门。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2号)第二十七条:排水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82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60 对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市排水许可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市排水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2号)第二十七条:排水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83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61 对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2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2号)第二十七条:排水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84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62 对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2号)第十四条: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四)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第二十四条:排水户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2号)第二十七条:排水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85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63 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改变其性质、不按分工建设、改造、重建和维修管理城市公厕、不按要求新建、扩建或改造公厕、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标准、公厕竣工时不通知主管部门验收的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见“共性责任”部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286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64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在公厕墙壁、设施上乱涂抹、刻画、张贴、破坏公厕设施设备、擅自占用或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见“共性责任”部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287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65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12]7号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的案件来源,决定是否受理立案。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重大处罚依申请召开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按程序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经集体讨论决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实施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不按法定要求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3.处罚裁量不当,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重受损的;
4.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88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66 对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2004年9月1日施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的案件来源,决定是否受理立案。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重大处罚依申请召开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按程序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经集体讨论决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实施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不按法定要求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3.处罚裁量不当,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重受损的;
4.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2004年9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89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67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2002年1月28日施行)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12]7号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的案件来源,决定是否受理立案。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重大处罚依申请召开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按程序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经集体讨论决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实施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不按法定要求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3.处罚裁量不当,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重受损的;
4.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90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68 对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2002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12]7号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区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来我区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未到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修订后的管理条例无此条内容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的案件来源,决定是否受理立案。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重大处罚依申请召开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按程序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经集体讨论决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实施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不按法定要求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3.处罚裁量不当,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重受损的;
4.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2002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和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部门或者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91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69 对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2002年1月1日施行,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的案件来源,决定是否受理立案。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重大处罚依申请召开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按程序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经集体讨论决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实施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不按法定要求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3.处罚裁量不当,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重受损的;
4.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2002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和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部门或者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92 行政
处罚
JDXZFHCXJSJ CF-270 对违规占用、拆除、损坏地震监测设施;违规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矿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2004年9月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的案件来源,决定是否受理立案。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重大处罚依申请召开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按程序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经集体讨论决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实施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不按法定要求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3.处罚裁量不当,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重受损的;
4.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2004年9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93 行政
强制
JDXZFHCXJSJ QZ-1 对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执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1.催告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2.决定阶段责任: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
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
4.监管阶段责任:
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强制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强制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94 行政
强制
JDXZFHCXJSJ QZ-2 对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限期处理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催告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2.决定阶段责任: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
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
4.监管阶段责任:
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强制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强制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95 行政
强制
JDXZFHCXJSJ QZ-3 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滞纳金 【部门规章】《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8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1号)第十八条: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 1.催告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2.决定阶段责任: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
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
4.监管阶段责任:
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强制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强制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8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1号)第二十一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96 行政                               强制
JDXZFHCXJSJ QZ-4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的强制恢复原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的案件来源,决定是否受理立案。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重大处罚依申请召开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按程序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经集体讨论决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实施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不按法定要求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3.处罚裁量不当,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重受损的;
4.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97 行政
检查
JDXZFHCXJSJ JC-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9号2006年3月22日,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1.检查阶段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业务检查工作;
2.处置阶段责任:
作出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接受处理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阶段责任:
移送相关科室、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
对检查和处理情况进行归档备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相对人停止相关活动,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程序,或未及时向相关科室部门移送案件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开展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四十二条: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98 行政
检查
JDXZFHCXJSJ JC-2 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1992年12月4日)第十二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过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情况逐项登记,定期汇总。 1.检查阶段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业务检查工作;
2.处置阶段责任:
作出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接受处理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阶段责任:
移送相关科室、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
对检查和处理情况进行归档备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相对人停止相关活动,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程序,或未及时向相关科室部门移送案件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开展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299 行政
检查
JDXZFHCXJSJ JC-3 对城市黄线、绿线、蓝线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2005年12月20日)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黄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2005年12月20日)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蓝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2002年9月30日)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检查阶段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业务检查工作;
2.处置阶段责任:
作出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接受处理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阶段责任:
移送相关科室、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
对检查和处理情况进行归档备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相对人停止相关活动,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程序,或未及时向相关科室部门移送案件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开展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2005年12月20日)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城市黄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300 行政
检查
JDXZFHCXJSJ JC-4 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人民防空工程条例》第十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对地下室和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其他地下空间防护部分质量进行监督。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防护设备必须在土建施工中同步安装到位。防空地下室质量监督由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防空地下室验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部门规章】《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含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1.检查阶段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业务检查工作;
2.处置阶段责任:
作出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接受处理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阶段责任:
移送相关科室、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
对检查和处理情况进行归档备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相对人停止相关活动,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程序,或未及时向相关科室部门移送案件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开展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301 行政
检查
JDXZFHCXJSJ JC-5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修建或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1.检查阶段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业务检查工作;
2.处置阶段责任:
作出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接受处理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阶段责任:
移送相关科室、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
对检查和处理情况进行归档备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相对人停止相关活动,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程序,或未及时向相关科室部门移送案件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开展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302 行政
检查
JDXZFHCXJSJ JC-6 对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措施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十九条:对重要经济目标,人民防空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凡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或备案前,要征求人民防空部门意见。
1.检查阶段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业务检查工作;
2.处置阶段责任:
作出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接受处理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阶段责任:
移送相关科室、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
对检查和处理情况进行归档备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相对人停止相关活动,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程序,或未及时向相关科室部门移送案件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开展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303 行政
检查
JDXZFHCXJSJ JC-7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2013年4月27日)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检查阶段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业务检查工作;
2.处置阶段责任:
作出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接受处理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阶段责任:
移送相关科室、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
对检查和处理情况进行归档备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相对人停止相关活动,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程序,或未及时向相关科室部门移送案件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开展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2013年4月27日)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304 行政
检查
JDXZFHCXJSJ JC-8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的市场行为进行检查 【行政法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 发改委 人社部令第8号2011年1月20日)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2004年7月20日)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1.检查阶段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业务检查工作;
2.处置阶段责任:
作出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接受处理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阶段责任:
移送相关科室、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
对检查和处理情况进行归档备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相对人停止相关活动,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程序,或未及时向相关科室部门移送案件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开展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305 行政
检查
JDXZFHCXJSJ JC-9 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1.检查阶段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业务检查工作;
2.处置阶段责任:
作出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接受处理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阶段责任:
移送相关科室、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
对检查和处理情况进行归档备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相对人停止相关活动,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程序,或未及时向相关科室部门移送案件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开展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306 行政
检查
JDXZFHCXJSJ JC-10 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检查阶段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业务检查工作;
2.处置阶段责任:
作出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接受处理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阶段责任:
移送相关科室、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
对检查和处理情况进行归档备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相对人停止相关活动,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程序,或未及时向相关科室部门移送案件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开展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九条 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307 行政
检查
JDXZFHCXJSJ JC-1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号)
第三条第二、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第八条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1.检查阶段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业务检查工作;
2.处置阶段责任:
作出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接受处理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阶段责任:
移送相关科室、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
对检查和处理情况进行归档备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相对人停止相关活动,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程序,或未及时向相关科室部门移送案件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开展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九条 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308 行政
检查
JDXZFHCXJSJ JC-1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
检查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四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1.检查阶段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业务检查工作;
2.处置阶段责任:
作出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接受处理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阶段责任:
移送相关科室、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
对检查和处理情况进行归档备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相对人停止相关活动,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程序,或未及时向相关科室部门移送案件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开展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六号)第七十九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309 行政
检查
JDXZFHCXJSJ JC-1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情况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执行抗灾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文件和资料;(二)发现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的问题时,责令相关责任人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并提出整改措施。
1.检查阶段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业务检查工作;
2.处置阶段责任:
作出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接受处理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阶段责任:
移送相关科室、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
对检查和处理情况进行归档备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相对人停止相关活动,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程序,或未及时向相关科室部门移送案件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开展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310 行政
检查
JDXZFHCXJSJ JC-14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12年9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7号)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进行预警、避险、救生等地震应急综合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震应急避险和救援演练等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适时排查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隐患,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地震应急避险、救援演练,并配备应急包等必要的自救互救装备。 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疏散、救援演练活动,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的公益宣传。
1.检查责任:定期对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对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未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的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情况,及时移送有权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或行政处罚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或未及时向有权部门移送违法行为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地震行政执法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3号1999年8月5日经中国地震局局务会议通过)第五十一条: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三)以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谋取私利的;(四)不按本规定的期限处理违法行为的;(五)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五十二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工作人员在地震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滥施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举报行政执法中违法问题的举报人,或者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的;(四)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五)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商业、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六)推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七)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311 行政
检查
JDXZFHCXJSJ JC-15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估价师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号)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检查阶段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业务检查工作;
2.处置阶段责任:
作出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接受处理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阶段责任:
移送相关科室、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
对检查和处理情况进行归档备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相对人停止相关活动,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程序,或未及时向相关科室部门移送案件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开展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号令)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330 其他
权力
JDXZFHCXJSJ JC-16 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征缴、使用、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资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各级财政、审计、人民防空部门,要加强易地建设费的征缴、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1.检查阶段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业务检查工作;
2.处置阶段责任:
作出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接受处理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阶段责任:
移送相关科室、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
对检查和处理情况进行归档备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相对人停止相关活动,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程序,或未及时向相关科室部门移送案件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开展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312 行政
确认
JDXZFHCXJSJ QR-1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 【部门规章】《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2004年7月13日起施行。)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第八条 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文书。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鉴定决定(不予鉴定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管理阶段责任:对作出准予鉴定结论的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因未严格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3.擅自行使职权的;
4.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2004年7月13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的,鉴定机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一)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二)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三)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第二十五条有本章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所列行为,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313 行政
奖励
JDXZFHCXJSJ JL-1 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奖励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公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法律法规或有关文件依据,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
严格按照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
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奖励责任:
按照方案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培训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公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314 行政
奖励
JDXZFHCXJSJ JL-2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2015)4号)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法律法规或有关文件依据,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
严格按照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
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奖励责任:
按照方案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培训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2015)4号)第五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315 行政
奖励
JDXZFHCXJSJ JL-3 对在防震减灾科学研究取得重大成果的和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法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1995年4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六条: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12]7号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防震减灾科学研究取得重大成果的和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部门规章】《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地震局令第9号,2011年5月1日施行)第八条:对在水库地震监测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地震局及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提请市地震局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权,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二)不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三)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四)阻挠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五)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者物资的;(六)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或者玩忽职守的;(七)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财产的;(八)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九)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十)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十一)有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316 其他
权力
JDXZFHCXJSJ QT-1 对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对其施工许可证的核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九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核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规定进行审核的;
2.不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
3.对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审核把关不严的;
4.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六号)第七十九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10个工作日
317 其他
权力
JDXZFHCXJSJ QT-2 对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后需要重新开工的工程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核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规定进行审核的;
2.不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
3.对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审核把关不严的;
4.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六号)第七十九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10个工作日
318 其他
权力
JDXZFHCXJSJ QT-3 建设工程档案初验及认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部门规章】《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根据2019年3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第三次修订)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核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规定进行审核的;
2.不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
3.对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审核把关不严的;
4.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七十四 号)第五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7个工作日
319 其他
权力
JDXZFHCXJSJ QT-4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核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而受理的;
3.因未认真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320 其他
权力
JDXZFHCXJSJ QT-5 对竣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验收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核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规定进行审核的;
2.不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
3.对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审核把关不严的;
4.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588号)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20个工作日
321 其他
权力
JDXZFHCXJSJ QT-6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招标人和中标人书面合同的备案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2019年3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正)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核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规定进行审核的;
2.不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
3.对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审核把关不严的;
4.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5个工作日
322 其他
权力
JDXZFHCXJSJ QT-7 对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建筑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的备案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核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规定进行审核的;
2.不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
3.对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审核把关不严的;
4.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323 其他
权力
JDXZFHCXJSJ QT-8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备案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建设部令第77号)(2000修订)第六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五)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核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而受理的;
3.因未认真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588号)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30个工作日
324 其他
权力
JDXZFHCXJSJ QT-9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划转 【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三)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核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规定进行审核的;
2.不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
3.对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审核把关不严的;
4.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165号)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30个工作日
325 其他
权力
JDXZFHCXJSJ QT-10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部门规章】《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划定跨省、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核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规定进行审核的;
2.不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
3.对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审核把关不严的;
4.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公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30个工作日
326 其他
权力
JDXZFHCXJSJ QT-11 对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核准 【部门规章】《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8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1号) 第八条: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依照国家规定申请取水许可。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核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规定进行审核的;
2.不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
3.对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审核把关不严的;
4.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8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1号)第二十一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20个工作日
327 其他
权力
JDXZFHCXJSJ QT-12 保障房入住、腾退审批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藏政发32号)第十八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廉租住房申请表;(二)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三)全体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四)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居委会出具的现居住地的住房证明;(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申请人不是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三十条第二款: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均月收入连续2年超过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取消其保障资格,限期腾退所住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核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规定进行审核的;
2.不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
3.对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审核把关不严的;
4.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自治区文件】《西藏自治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藏政发32号)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15个工作日
328 其他
权力
JDXZFHCXJSJ QT-13 建设工程竣工备案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8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核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而受理的;
3.因未认真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78号)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15个工作日
329 其他
权力
JDXZFHCXJSJ QT-14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部委文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国人防〔2010〕288号)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监督责任。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备案材料报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核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而受理的;
3.因未认真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15个工作日
331 其他
权力
JDXZFHCXJSJ QT-15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核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规定进行审核的;
2.不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
3.对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审核把关不严的;
4.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15个工作日
332 其他
权力
JDXZFHCXJSJ QT-16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核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而受理的;
3.因未认真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15个工作日
333 其他
权力
JDXZFHCXJSJ QT-17 招标文件备案审核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9号修正,2020年6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核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而受理的;
3.因未认真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1月14日 区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建筑活动当事人索贿、行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15个工作日
334 其他
权力
JDXZFHCXJSJ QT-18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核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而受理的;
3.因未认真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15个工作日
335 其他
权力
JDXZFHCXJSJ QT-19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 发改委 人社部令第8号)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核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而受理的;
3.因未认真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号令)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20个工作日
336 其他
权力
JDXZFHCXJSJ QT-20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核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而受理的;
3.因未认真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20个工作日
337 其他
权力
JDXZFHCXJSJ QT-21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 ,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第14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15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1.审查环节责任:业务员对单位的申请资格进行审查。
2.受理环节责任: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接受申请并即时受理。
3.审核环节责任:业务员对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即时审核。
4.办理环节责任:经审核无误,业务员为单位及职工办理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积金中心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2.受理环节中有贪污、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
3.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15个工作日
338 其他
权力
JDXZFHCXJSJ QT-22 住房公积金的支取审核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规定比例;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审查环节责任:业务员对申请人的提取资格进行审查。
2.受理环节责任: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接受申请并即时受理。
3.审核环节责任:业务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即时审核。
4.办理环节责任:经审核无误,业务员为单位及职工办理提取业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积金中心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程序进行审查的;
2.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3.受理环节中有贪污、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
4.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3个工作日
339 JDXZFHCXJSJ QT-23 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和封存审核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四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1.审查环节责任:业务员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进行审查。
2.受理环节责任: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接受申请并即时受理。
3.审核环节责任:业务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即时审核。
4.办理环节责任:经审核无误,业务员为单位及职工办理转移和封存。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积金中心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程序进行审查的;
2.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3.受理环节中有贪污、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
4.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15个工作日
340 其他
权力
JDXZFHCXJSJ QT-24 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12年9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7号)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报上一级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同级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铁路、通信及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市(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备案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依法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备案的决定。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书面决定当面或通过邮寄、传真、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业务材料存档,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办理给付的;
3.负责业务经办和审核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4.侵犯 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无明确规定
341 其他
权力
JDXZFHCXJSJ QT-25 商品房现售备案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核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而受理的;
3.因未认真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95-4512666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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